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58號
KSDV,111,司促,2258,202202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


債 權 人 寶成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亮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窈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2房屋之第一
  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之完整
  資料)。
三、債務人朱窈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