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
債 權 人 寶成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亮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窈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2房屋之第一
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之完整
資料)。
三、債務人朱窈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