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649號
原 告 翁火泳即玖玖企業社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