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21號
KSDV,111,司促,2121,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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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胡記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 緣相對人胡記富於民國91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1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
  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
  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
  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6200元整,及自
  民國096年03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
  事項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
  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
  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胡記富  │自民國96年3月 │至民國104年8月│周年利率20%  │
│  │106200元│     │9日起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15%  │
│  │    │     │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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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