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翁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婉蓉於民國110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1月26日止累計1,036,335元正未給付,其中1,025,565
元為本金;9,97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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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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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翁婉蓉 │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9% │
│ │0000000元 │ │1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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