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劉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秋玉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242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
新臺幣1024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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