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70號
KSDV,111,司促,2070,202202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丁玟馨(原名:丁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零玖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丁玟馨(原名:丁雁文)於民國96年03月02日向聲
  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82709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及
  違約金100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
  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