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49號
KSDV,111,司促,1949,202202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
 
債 權 人 順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杏女 



債 務 人 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捌萬陸仟壹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