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0號
KSDV,111,司促,1220,202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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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
 
債 權 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債 務 人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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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