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42號
KSDV,111,勞補,42,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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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鄭家豪 
      陳秋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佳玟家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鄭家豪陳秋蓮2 人
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新臺幣(下同)38,825元、37,175
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6,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再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1000元×
2/3=6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33
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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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