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麗仙
楊麗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淑媚
楊淑惠
楊淑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988,874
元,應徵裁判費3,659,43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