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凱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
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