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謝宜勳
被 上訴人 私立愛仕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唐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 年1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查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2 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 ,應於111 年1 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557 至561 頁),依前揭規 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