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13號
KSDV,110,訴,413,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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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張宏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211 萬9,7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9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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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