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張宏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211 萬9,7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9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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