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43號
KSDV,110,補,943,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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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王建勛 
被   告 全新人力仲介有級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貴雲 

被   告 江梨濤 

被   告 優妮(YUNI HARTATI


原告與被告全新人力仲介有級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
訴之聲明第一項、第四項前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原告
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
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0元【計算式:2,320元+3,00
0元=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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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新人力仲介有級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