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展延工期費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4號
KSDV,110,建,14,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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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延展工程費
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92,724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52,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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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