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75號
KSDV,109,重訴,275,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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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深圳市兆紀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升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律師
      李政儒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
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美金45萬8,921.18元本息,爰依本件訴訟
繫屬日即民國109 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58 萬4,066 元,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9萬7,388 元。上訴人既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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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深圳市兆紀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