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上 訴 人 陳力旗 被上訴 人 黃張簡月意 黃重先 黃重元 沈翰鋒 訴訟代理人 沈展宇 姜繼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