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53號
KSDM,111,聲,253,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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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劉凱元


具 保 人 劉芬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1 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劉凱元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 具保人劉芬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後, 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 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交 簡字第1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金5 仟元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 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 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 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 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 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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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