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5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陳豐鎮
洪志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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