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34號
KSDM,110,附民,634,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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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錫瑞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

被   告 鍾儀樺



      洪良志


      王健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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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