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文昌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23897、23898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61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文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共肆罪,依序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伍月、陸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石文昌與曾美綺二人於民國108年5月間分手後,石文昌竟分 別為如下行為:
㈠石文昌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經個人同意外,應於蒐 集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散布於眾及損害他 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誹謗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編號1、2、3 所示時間,以手機連結上網方式,使用「石 文昌」之帳號名稱,在臉書頁面上,發表如附表編號1、2、 3 所示內容之貼文,供不特定人觀覽,以此方式非法利用曾 美綺之姓名、訴訟案件、載有曾美綺資金往來之存摺交易明 細等個人資料,指摘曾美綺欠錢不還、有人要包養、沉迷手 遊、把男人當金庫等情,足以貶損曾美綺之名譽、社會評價 及隱私。
㈡石文昌前因對曾美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109年4月29日以109 年 度家護字第493 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石文昌不得對曾 美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 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曾美綺為騷擾、跟蹤、通話、通信之 行為,應遠離曾美綺之住所(即高雄市○○區○○○路000 號6 樓)、工作場所溫莎堡美容養生會館(即高雄市○○區 ○○○路000號)至少一百公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石文昌明知上開通常保護令,竟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 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9年5月14日 ,以手機連結上網方式,使用「石文昌」之帳號名稱,在臉 書頁面上,發表如附表編號4-1 所示之「聲明書」,並在該
聲明書上載明曾美綺姓名,並於同日及5 月17日陸續將該「 聲明書」分享至如附表編號4-2、4-3所示之臉書網頁,以此 方式非法利用曾美綺個人資料之方式騷擾曾美綺,足生損害 於曾美綺之個人隱私,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曾美綺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 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告訴人曾美綺於警詢、偵查中有關本案犯罪事實所為之供述 內容,經核與本院具結證述之內容一致,並無不符之處,本 院逕自採用審判中之陳述做為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在本案審理時否認犯罪,陳稱:我有在網路臉書上P0文 字,但是沒有P0圖片、照片,包括家事法院之公文封、通知 書等資料都不是我P0的,有關存摺交易明細也不是我P0的, 而4月13日那一次也是P0文字而已;另外5月14日那次聲明書 是我P0的,我只有寫告訴人的名字,沒有身分證字號,也沒 有住址;另以上圖文都不是告訴人本人去蒐集的,是她的網 友幫她蒐集的,她再將相關資料合成變造等語。二、以上犯罪事實,已經告訴人曾美綺於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 告訴人提出之臉書貼文資料,高雄少家法院109 年度家護字 第493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審理筆錄、送達證書在卷為憑。三、被告雖以上述情詞辯解,經查:依上述公文封及通知書之記 載,以上公文封、通知書都是寄給被告的文書,告訴人何能 取得上述公文封及通知書,佐以被告承認同頁面的文字部分 都是他PO的,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以上貼文是合成變造的 ,客觀上已可認定整篇貼文應是被告所為,被告所辯上述情 詞,純屬被告個人臆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參、論罪科刑
一、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 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 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利益,兼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 利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56號判決意旨、109年度 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被告如事實㈠所示三次犯行,都是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 條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
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如事實㈡所示犯行,則是觸犯犯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規 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 料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 所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多次貼文行為;如附表編號4-1、4 -2 、4-3 所示貼文、分享之行為,均係於密接時間而為,手法 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以上多次貼文、分享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上四次犯行 ,都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上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都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資罪處斷。被告上 述四次非法利用個資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公訴意旨認附表編號4-3 之犯行應與編號4-1、4-2犯行 分論併罰,容有誤會,應予指明。
三、移送併辦部分(109 年度偵字第6115號)與本案為相同犯罪 事實,自當併予審理。
四、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情感、金錢糾葛,不思理性解決, 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權利而洩漏告訴人個人資料,自應予以 非難,犯後仍否認犯行,至今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 其諒解,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高職畢業 ,目前無業,僅靠家中田地出租收取租金生活,離婚育有1 子已成年等經濟、生活狀況,及以上行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 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量被告如 附表所示各犯行手法類似,因認被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 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 刑罰對其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 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 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爰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雯麗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編號 │ 時 間 │ 發表或分享之貼文 │
├───┼─────────┼───────────────────┤
│ 1 │109年4月3日 │發表「欠錢就是要還ㄟ,邁粉與韓粉的界線│
│ │ │,好像沒差別,#狗狗是說馬英狗嗎?#天理│
│ │ │總是要到最後才能有結果,#鍋告的好(好 │
│ │ │像也不是你告的),祝你吃到好龜萬事如意│
│ │ │,吃到壞龜雖三年,#正義溫暖陳其邁(邁 │
│ │ │粉加油加油)」等文字,並張貼高雄少家法│
│ │ │院109年度家護字第493號家事庭通知書(該│
│ │ │通知書之聲請人載有告訴人名字)及公文封│
│ │ │之照片。 │
├───┼─────────┼───────────────────┤
│ 2 │109年4月5日 │發表「丟臉的事,但還是要清楚明白,我罵│
│ │ │人做錯是不對,但還是要知道過程,在高雄│
│ │ │九如路溫莎堡美容養生會館認識了一位按摩│
│ │ │女,107/10月選舉期間太累跑去消費至108/│
│ │ │8 月初消費總金額大約15萬左右(有刷卡有│
│ │ │付現,就是沒給發票?),108/1/22開始交│
│ │ │往(也不算交往吧),期間曾女經常性的提│
│ │ │及來按摩的很多客人愛慕她,有的要包養她│
│ │ │一個月8萬,有的要她當老婆顧小孩6萬,期│
│ │ │間又提及前幾任男友對她都很好,都有金錢│
│ │ │支助她生活費,還幫她繳房貸,而且是經常│
│ │ │性的提(目的是?就是看我會不會比照去做│
│ │ │吧!),108/3 月曾女有提及想買河堤的房│
│ │ │子,討論後,我建議每月幫她存2 萬到曾女│
│ │ │戶頭(當然她沒辦法存那麼多,就隨便了)│
│ │ │,期間我發現她把錢拿去買股票,被我罵了│
│ │ │一頓後,讓我傻眼的事,發現還有一堆男網│
│ │ │友與她熱絡聯繫還視訊,我一氣之下,覺得│
│ │ │沒有安全感,所以請她把兩筆錢匯還給我(│
│ │ │四萬),接下來更糟糕的事,曾女沉迷上手│
│ │ │遊,電話不再熱絡(因為手機沒空),手遊│
│ │ │真如吸毒般誘惑。每次墾丁回來住在她家,│
│ │ │我身上有鑰匙,每個月3次至4次進出曾女家│
│ │ │中大樓,回來都住三天以上,櫃檯警衛都知│
│ │ │道我。6 月份我發現她請手遊男性網友載她│
│ │ │上下班(那個男人知道會舒服啊?),其實│
│ │ │她經常喊沒錢沒錢的,當時我有想太多嗎?│
│ │ │沒有,4月初起至7月中吧,我主動放錢至她│
│ │ │的皮包,每次5 千或1萬2,至少十多次以上│
│ │ │(總金額約8萬至9萬),曾女也都知道,也│
│ │ │問過我。由於她沉迷手遊,我們聯絡變少,│
│ │ │為了不讓她繼續沉迷,我故意在墾丁一直給│
│ │ │她猛打電話,就是不讓她一直沉迷手遊,有│
│ │ │次還叫我幫她儲值點數(6千多元),她沉迷│
│ │ │手遊還怪我,說她會沉迷是我害她的,妳們│
│ │ │說:會不會氣死人。7 月我發覺她怪怪的,│
│ │ │看她的line才知道都跟男網友聯絡出門,我│
│ │ │一氣之下,罵了三字經,罵她是沒見過鬼逆│
│ │ │,沒碰過壞人是嗎?(那是指網友,並非指│
│ │ │我恐嚇她吧!)(結果被她錄音,現在要告│
│ │ │我恐嚇)。我花錢讓她儲值點數,她根本沒│
│ │ │心想存錢買房,罵她後,她說放皮包的錢要│
│ │ │全部還我,我說好,前前後後拿了大概8、9│
│ │ │萬,我告知她:3 萬是還妳手機的錢(s9換│
│ │ │買s10的手機,s9我用),妳就還我5萬就好│
│ │ │,曾女也一口答應,結果曾女只還了3 萬,│
│ │ │後面還欠2 萬未還,陸陸續續我聯絡她,問│
│ │ │她什麼時候還錢,結果8 月初就封鎖我的電│
│ │ │話、line及臉書避不見面。後來我確實打多│
│ │ │通電話去她公司,但曾女的公司會計及副理│
│ │ │都說她離職了,再來就找不到人了。8 月初│
│ │ │封鎖我後,我曾經用墾丁公司電話多次與她│
│ │ │聯繫,問她到底還不還錢,她不承認就掛我│
│ │ │電話,還錄音說我騷擾她,最後一次跟她到│
│ │ │她家,她直接叫警衛報警處理,說我硬闖她│
│ │ │家。得知曾女沒在溫莎堡養生會館上班後,│
│ │ │我曾經多次打去問,消費刷卡付現是否可以│
│ │ │開發票,可是溫莎堡公司的會計及副理態度│
│ │ │極差,都回應一樣的答案,沒發票沒單據可│
│ │ │開,我提出質疑,刷卡消費怎會沒發票?是│
│ │ │否逃漏稅嫌疑,連打去屏東總公司,答案是│
│ │ │一樣的。我的認定溫莎堡是黑店,所以開公│
│ │ │司車經過溫莎堡店口丟了一疊冥紙,這是我│
│ │ │跟溫莎堡的事(沒發票),跟已離職的曾女│
│ │ │無相對關係,結果是曾女在三民派出所提告│
│ │ │我及博愛派出所也提告(在她家報警封鎖我│
│ │ │後,她家我從來再也沒去過啊)。」等文字│
│ │ │,並張貼被告之存摺交易明細、告訴人住處│
│ │ │之平面圖及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通知書及公│
│ │ │文封等照片。 │
├───┼─────────┼───────────────────┤
│ 3 │109年4月13日 │發表下列文字: │
│ │ │⑴「關你男的屁事逆,女人把男人當金庫,│
│ │ │ 躺床上沉迷手遊,一邊玩手遊還要男人餵│
│ │ │ 食,一口張開食物就送進去嘴裡,還幫她│
│ │ │ 把冰箱塞的滿滿微波食材,真的只有懶女│
│ │ │ 人,沒有醜女人,竟用甜言蜜語撒嬌,男│
│ │ │ 人就累的東奔西跑幫買東西,高級咖啡機│
│ │ │ 還有臉留著與下個男人一起享受,s10 手│
│ │ │ 機(我就是故意爆卡讓她自己刷)。摸著│
│ │ │ 良心吧!不然會遭天打雷劈的,按摩女的│
│ │ │ 金錢遊戲循環中繼續,當初的一口答應還│
│ │ │ 五萬的氣魄跑去哪兒了?陸陸續續給她8 │
│ │ │ 萬,扣s9手機30000元,還很有氣魄的嗆 │
│ │ │ 聲要還50000元,結果賴皮只還30000元,│
│ │ │ 20000 元跑去哪兒了,要凹人又要告人,│
│ │ │ 有心機的女魔還準備吵架的錄音檔,耍賴│
│ │ │ 皮還對我提告。108/ 8月封鎖我後,從來│
│ │ │ 沒去她的住處,半年後來個申請保護令(│
│ │ │ 傻眼),#自由心證我問心無愧#封鎖半年│
│ │ │ 後又解封#目的何在#因為又交到一位開名│
│ │ │ 車住豪宅為她拼命的男朋友 #官司我是沒│
│ │ │ 勝算#因為我沒心機無需留證據#她封鎖我│
│ │ │ 半年後突然打電話來。 #但她公司告知我│
│ │ │ 她已離職 #所以聯繫是我與她公司的發票│
│ │ │ 及單據的情事 #她半年後突然解封,完全│
│ │ │ 想與吵架錄音連結跟公司在一起瞎掰,# │
│ │ │ 真是可怕的聲色場所女魔,#真是可惡#我│
│ │ │ 大夜班怎麼上班關你屁逆(是住海邊的逆│
│ │ │ ),要告就告,我已有心理準備被關被罰│
│ │ │ 款,請不要把我私人的臉書截圖轉到你的│
│ │ │ 臉書,真的是愛搞心機男,光明磊落有氣│
│ │ │ 魄一點啦!男人」等文字。 │
│ │ │⑵「私人事件欠個20000 萬元,對方硬是不│
│ │ │ 還,原本無關男的事,他自己都跳進來想│
│ │ │ 當英雄,車子開病逝,家住豪宅窩,說要│
│ │ │ 替按摩女伸張正義。又說不入民進黨當黨│
│ │ │ 員,因為民進黨垃圾很多,所以不想加入│
│ │ │ ,就喜歡怪東怪西,真是沒懶胡辣,都認│
│ │ │ 為816 萬人都是垃圾,所以他不屑加入民│
│ │ │ 進黨,但其實垃圾只有一位,就是他自己│
│ │ │ 。」等文字。 │
│ │ │⑶「曲懷殤(曾美綺)小姐,郭先生,妳們已│
│ │ │ 提出對我的告訴,我也已做筆錄完畢等待│
│ │ │ 出庭。不過你們用假帳號卻到處向我臉書│
│ │ │ 好友用私密方式騷擾我的好友,妳們已經│
│ │ │ 觸法了知道嗎?我原諒妳們不智的行為,│
│ │ │ 若再有發生這類行為,相信妳們會受到法│
│ │ │ 律制裁,妳們真的很幼稚。」等文字。 │
├───┼─────────┼───────────────────┤
│ 4-1 │109年5月14日16時28│發表「聲明書:本人石文昌早於2020年1 月│
│ │分許 │14日即退出大高雄小英志工團,因本人與溫│
│ │ │莎堡大夜班曾美綺小姐感情及金錢糾紛而讓│
│ │ │大高雄小英志工團(高雄市小英志工協會)│
│ │ │名譽受損,本人深感抱歉,特以此文公開致│
│ │ │歉,並公開承諾即日起2020年5 月14日,本│
│ │ │人決不會再散播或發佈任何圖片或言論文章│
│ │ │或損及高雄市小英志工協會的成員(理事長│
│ │ │、理監事、會長及所有會員)。若再有做出│
│ │ │損及任何有關會員名譽或毀謗等事件,本人│
│ │ │在此承諾,本人願負刑事及民事賠賠償,立│
│ │ │書人石文昌、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中華│
│ │ │民國109年5月14日」。 │
├───┼─────────┼───────────────────┤
│ 4-2 │109年5月14日某時許│分享上開聲明書之內容至「 3Q 陳柏惟立委│
│ │ │網路後援會」、「對陳其邁 Chen Chi-Mai │
│ │ │說讚」、「小英之友後援會」、「斗六人文│
│ │ │政治圈」、「蔡英文總統@Tsai Ing-wen 粉│
│ │ │絲團」、「愛台群英社--小英總統連任台灣│
│ │ │後援會」等臉書網頁。 │
├───┼─────────┼───────────────────┤
│ 4-3 │109年5月17日某時許│分享上開聲明書之內容至「蔡英文總統@Tsa│
│ │ │i Ing-wen 粉絲團」、「愛台群英社--小英│
│ │ │總統連任台灣後援會」等臉書網頁。 │
└───┴─────────┴───────────────────┘
附錄論罪之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