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81號
KSDM,110,交附民,81,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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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侯育群


被   告 洪■狠活@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7號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即告訴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 件因原告撤回告訴,經本院另以110年度交易字第67號為不 受理判決,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於前開刑事案 件審理中表示如經判決不受理,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民 事庭等語(本院交易卷第23頁),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又上揭條文並未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以「合議裁定」 ,是本件裁定援同本案刑事案件之審理,由獨任法官裁定; 再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3條第3項規定,於移送本院民事庭後 ,原告應另依本院民事庭之核定繳納訴訟費用,均併與說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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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