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1年度,13號
KSHV,111,勞上易,1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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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被 上 訴人 王威仁
謝文進
楊永祥
李碧原
陳文祥
凌得財
陳順復
鄭旭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12月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 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 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 造之聲明及陳述、不爭執事項與爭點、本院認定之事實與理 由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均引用之。
二、又上訴人於本院另辯稱:原判決未審酌上訴人為國營事業, 採固定輪班制,考量工資時,已將輪值夜班之情形考慮在內 ,且由系爭夜點費沿革,更可知系爭夜點費係屬恩惠性給與 而非工資云云。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認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除後述部分外,餘引用原判 決之記載。
㈡上訴人辯稱:上訴人考量工資時已將輪值夜班情形考在內, 且從系爭夜點費沿革均可知系爭夜點費屬恩惠性給與等語。



惟查,上訴人為24小時全天候開工,採日班、小夜班、大夜 班之三班輪流作業。各班工作性質相同,僅服勤時間不同, 且上訴人發給之夜點費每人每日金額相同,不因員工作業種 類及職等而有差異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審卷第93頁) ,由此足見被上訴人在職期間輪值大、小夜班已具有常態性 ,是上訴人依被上訴人在職期間輪值大、小夜班所給予之夜 點費,自不屬因臨時性之業務需求所偶爾發放之款項,而屬 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顯見制度上具有經常性,自應屬 工資之一部分,自得將夜點費併予計入平均工資之範圍。另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就工資所為定義,勞工只須符合因 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經常性 給與均屬之,足見實物給與亦在工資之涵攝範圍內,縱使系 爭夜點費之沿革係由給與實物改為給與現金,因兩造之勞動 契約內容,已知悉工作型態為三班制輪班,並均知有輪值大 夜班、小夜班者即固定可預期獲得一定之系爭夜點費。足認 系爭夜點費之支領兩造均有合意,且於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 已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自屬工資 之一部,得將系爭夜點費併予計入平均工資之範圍。是以上 訴人所辯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84條之2、台 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項、第10條及等規定,請求 上訴人給付各如原判決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原判決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 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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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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