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0年度,140號
KSHV,110,勞上易,140,202202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信宗
蘇見祥
黃碧奇
黃國益
曹有信
黃清漢
李清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
1月5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 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 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 載。上訴人另抗辯稱:夜點費屬恩惠性給與,非兩造議定工 資,發放與否除依工作時間外,與工作環境及內容並無關連 ,其性質近似膳雜費,不具勞務對價性。復依民國94年修正 後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及其他國營事業相 關法規,亦未將夜點費列為工資。原判決逕認夜點費(下稱 系爭夜點費)具勞務對價性而為工資,實屬有誤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關於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 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 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二)上訴人雖抗辯稱:原審判決逕認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



違勞務對價性云云。然查:
  1、夜間工作違反人體正常之生理時鐘,可能導致勞工作息不 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健康狀態 ,屬危險工時,足以推知勞工普遍不願在此危險工時之時 段服勤。況就雇主而言,如廠場作業能採取日夜輪班制, 亦有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從而 ,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於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 ,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又系爭夜點費既為輪 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 時為計算基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足認 系爭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性,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給付性 質,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自得將夜點費併予計入平均工 資之範圍。
  2、又勞基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 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條規 定即明,故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 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 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則行政 院所規定關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之待遇及福利標準、經濟 部所定工資給與之辦法,甚或勞資團體協約之約定,即不 得低於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且若有所牴觸時,自應依勞 基法規定為之。又行政機關之解釋僅有參考性質,不生拘 束本院之效力,自難採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依台 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 款、第3項、第84條之2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 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編號 姓名 結清日期 (民國) 退休金基數(個) 平均夜點費(新臺幣) 應補發退休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1 李信宗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5,250元 200,20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8.5 結清前6個月 5,200元 2 蘇見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1.5 結清前3個月 5,566.6667元 242,125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3.5 結清前6個月 5,316.6667元 3 黃碧奇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2.83333 結清前3個月 5,333.3333元 215,168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8.16667 結清前6個月 5,241.6667元 4 黃國益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2.83333 結清前3個月 5,333.3333元 195,047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5.16667 結清前6個月 5,116.6667元 5 曹有信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4 結清前3個月 5,150元 205,533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5 結清前6個月 5,066.6667元 6 黃清漢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6 結清前3個月 5,116.6667元 214,90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 結清前6個月 5,116.6667元 7 李清智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8.16667 結清前3個月 4,683.3333元 217,196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83333 結清前6個月 4,858.3333元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