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28號上 訴 人 蘇昭春 蘇德意 蘇惠樑 蘇武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蘇耍法定代理人 蘇主國 蘇輝雄 蘇東華 蘇正惠 蘇明山 蘇清全 蘇宗傑 蘇泰祥 蘇志忠(即蘇豪義)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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