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81號上 訴 人 吳榮桶 吳榮樹 吳俊雄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吳榮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 代理 人 王志中律師上 訴 人 陳志明 陳志龍 被 上訴 人 楊順喜 林鳳英 尤文城(即尤知仔之承受訴訟人) 尤文典(即尤知仔之承受訴訟人) 尤文俊(即尤知仔之承受訴訟人) 尤秋霞(即尤知仔之承受訴訟人) 尤彗苹(即尤知仔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之00 江雲成 盧許波(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盧添發(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盧添壽(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盧俊宏(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盧勝華(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盧勝和(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勝皇 陳瑞木 陳寶全 鄔陳真珠 張鳳霖 張鳳盛 張韓秋華(即張明顯之承受訴訟人) 盧信義 盧建憲 盧榮坤 陳慶丞 陳桂蘭 吳仁義 戴榮生 吳德謀 黃素菊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江睿勁(即江俊昇之承受訴訟人) 江羽柔(即江俊昇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吳芊誼(即江俊昇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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