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
被 告 CHARTSUPHAP WORAWUT(中文名:哇拉吾)男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RTSUPHAP WORAWUT(中文名:哇拉吾)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HARTSUPHAP WORAWUT(中文名:哇拉吾)前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製造第二 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年12月17日執 行羈押,至111年3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罪 刑在案,被告為外國人,並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 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 ,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 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 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 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 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11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