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抗字,111年度,6號
HLHV,111,抗,6,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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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毅楓建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
國111年1月14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1年度全字第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債權人奕捷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毅楓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相對人)間締有興建房屋營造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承 攬契約,因執行系爭工程,抗告人對相對人發生工程款、代 墊款、消費借貸、工程管理費及營業稅等債權,合計新臺幣 (下同)4,422,274元,已於相對人提起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下稱原審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訴訟程 序中提起反訴在案。因近來發現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以個人 名義在網路上張貼出售房屋之廣告,正在處分名下不動產, 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抗告人就假扣押之 原因已為釋明,如有不足,亦表示願提供擔保。原裁定駁回 抗告人之聲請,容有未當。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抗告人供 擔保後,就相對人財產在15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
二、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 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 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 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最 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所謂釋明,應提出 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等 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訴法第523條第1項規 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 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 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



(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17年抗字第163號裁判意旨參 照)。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 行之狀態,不得僅以債務人經催告後仍拒絕給付,即認已有 釋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76號裁定意旨參照)。假扣 押制度乃債權人之債權保障與債務人自由處分財產權利間之 權益平衡。是以,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 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 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 日後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者,即難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 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14、57、1099、193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
(一)抗告人與相對人因系爭工程起爭,經相對人起訴請求抗告人 給付,由原審法院以111年度建字第2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 在案,抗告人於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及 委任報酬等共4,422,274元,有抗告人提出之本案訴訟民事 反訴暨答辯狀可參(原審卷第31頁至第35頁)。核其本案訴訟 為金錢債權請求,請求及主張之事實,從形式上觀之,尚具 一貫性,無當事人不適格或顯違法律等顯非正當之情形,可 認抗告人就假扣押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
(二)關於假扣押原因部分,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經其請求拒絕給付 ,及提出相對人出售系爭工程之新成屋銷售網頁、土地及建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據。惟審酌:
■茯蛫鴾H係以不動產買賣為營業項目之一,有經濟部商業司相 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本院卷第39頁)。抗告人提出之 售屋網頁資料,其上載明上開新成屋之使用執照字號,照片 亦顯示已完工之情(本院卷第13頁);經核對抗告人提出之本 案訴訟民事反訴暨答辯狀、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原 審卷第31頁至第35頁,本院卷第15頁至第29頁),上開新成 屋確為系爭工程之承攬標的且已取得使用執照。循此,可知 相對人係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與抗告人簽訂系爭工程承攬 契約目的亦為銷售牟利,以維公司經營,則其俟興建完成並 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於網頁刊登售屋訊息,實屬相對人正 常經營業務行為,並無有何未待完工即急於處分脫產等異常 情形。因此,難認相對人上開正常經營行為,係屬為避免日 後強制執行而對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積極作為。 ■珙蛫鴾H登記資本額達1828萬元,上開新成屋及坐落土地之所 有人均登記為相對人,有上開商工登記資料及土地、建物登 記第二類謄本可參。依資本維持原則及相對人所有不動產價



值,相對人現有資產實遠逾抗告人請求假扣押或本案訴訟之 金額甚多,並無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 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之情,難認日後有何難以清償債務之 情形。另兩造對於系爭工程相關款項之給付已生爭議,亦無 從單憑相對人拒絕給付,即遽認有假扣押之原因,應屬明悉 。
■挹謅W,抗告人所提證據證明力均非常低下,與假扣押原因( 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 分致將達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 隱匿財產等),難認有何自然關連性,縱將抗告人所提證據 相互勾稽,加乘堆疊,亦與全未釋明無異,而非釋明有所不 足,也就是說:實看不出抗告人所提證據對於假扣押原因事 實的澄清有任何作用力、促進力,尚難認已達到釋明有所不 足該「極」薄弱心證之門檻。

四、綜前,抗告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原因釋明之不足, 惟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須抗告人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盡 釋明之責後,倘法院認釋明有所不足時,始得命供擔保以補 釋明之不足。但抗告人為本件假扣押聲請,未釋明假扣押之 原因,顯與聲請假扣押裁定之要件有悖,不能准許,應予駁 回。原裁定以相對人無假扣押原因存在之情事,駁回抗告人 之假扣押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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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楓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