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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0年度,86號
TNHV,110,上,86,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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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中瀚國際語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訴訟代理人 許正義
被上訴 人 國立斗六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羅聰欽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9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參加被上訴人「1 08年前瞻基礎建設數位建設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之 投標,由上訴人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728,000元得標。 上開標案之性質為偏重買賣之財物採購,採購標的為視訊盒 48套、2.4G無線喇叭廣播設備(含無線控制器及15米音源線 及施工)48套、75吋觸控螢幕(含移動架/安裝)1台、50吋 液晶電視48台、無線投影簡報器75支、教室整合控制器及網 路施工拉線1式等,兩造於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下稱系爭 契約)已分別用印,自已成立契約。上訴人得標後即開始準 備履行契約,並於108年12月27日至被上訴人處安裝1間教室 。惟被上訴人竟於109年1月7日以決標後發現上訴人規格內 容似有不符為由,要求上訴人暫停履約並停工,並要求上訴 人提出無線教學擴音主機及無線麥克風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即NCC(下稱NCC)認證相關證明文件,更於109年4月20日 以斗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09年4月20日函)主張 解除契約。實則上訴人之投標文件內容並無不符合招標文件 之規定,本件招標過程中業經被上訴人審查資格及規格皆合 格,才決標予上訴人,且依被上訴人之規範表及契約,並無 規定何時要提出NCC認證之時間,是被上訴人之解約並不合 法,兩造間系爭契約應仍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既以109年4月 20日函向上訴人表示解除契約即屬預示拒絕受領,而上訴人 以109年6月12日函通知被上訴人已準備好設備及器材進場施 作,請被上訴人配合時間等情,應屬民法第235條但書之言



詞提出,上訴人自得依系爭契約或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採購案之買賣價金。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 訴,實有未當,爰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7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辯以:被上訴人於契約書招標機關蓋章處雖有蓋 機關章,然此僅是投標過程之文件之一,得標後被上訴人即 發現上訴人有變造投標文件之行為,屢次通知上訴人說明皆 未果,兩造並無正式簽約,兩造既無書面契約,上訴人依契 約請求,尚屬無據。縱認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因被上訴人 之招標文件上已明確記載所投標之產品必須有NCC審驗合格 之認證文件,而上訴人於投標時,以審驗合格標籤號碼「00 000000000000」投標,惟其用以投標之MP-T1麥克風卻非「0 0000000000000」審驗合格範圍內之產品,且未於投標時就 檢附MP-T1麥克風之認證文件,核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之情形,故被上 訴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及系爭契約第17條約定 ,以109年4月20日函解除契約,自屬合法有據。兩造契約既 未成立或已解除,是以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或民法第367條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2,728,000元,並無理由。 原審判決並無不當等語。並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 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如 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依政府採購法發包系爭採購案,公開招標,定有底 價2,880,000元,於108年12月24日由上訴人以2,728,000元 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者得標(下稱系爭標案)。系爭標案之 性質為偏重買賣之財物採購。
⒉109年1月7日兩造於被上訴人行政大樓4樓總務處開履約檢討 會,會議紀錄載明:「案由:本案於108年12月24日決標, 開標規格審查人教務主任於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規格內容似 有不符,提請討論。決議:⒈即日起暫停履約、停工。⒉請廠 商提出無線教學擴音主機及無線麥克風NCC認證相關證明文 件。⒊請廠商於文到7日內正式書面回覆。」,被上訴人於10 9年1月10日以斗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該會議紀錄通 知上訴人。
⒊上訴人於109年1月14日以瀚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被上訴



人:「依斗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依開標當下, 審查完成各項設備型錄,皆符合規範表,才開價格標,且決 標于本司。本案自履約,已向原廠訂貨且已付了款項。本 司依規範表得標廠商需附第2項2.4G無線喇叭廣播設備NCC認 證,本司依規定提出如(附件),貴校若對NCC認證有配件 組合上的存疑,本司可要求原廠重新送NCC認證,認證通過 費用由學校負擔,不通過其費用由本司處理,至此本司認為 NCC認證乙事和本案履約並無相關。本案依契約執行,發現 第1項備註中電視廣播系統軟體「HighSchool網路多媒體教 室廣播軟體」及「網路多媒體廣播系統WEBSERVER」(共同 供應契約-電腦軟體-學習內容第6項及第12項)執行上有缺 件,雙方可協調如何處理,承包商有誠意希望雙方能圓滿解 決,才能創造雙贏。」。
⒋被上訴人於109年2月25日以斗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NCC: 「本校辦理旨揭採購案,採購標的包含2.4G無線喇叭廣播 主機及無線麥克風等,開標經審查結果,廠商投標文件之規 格書(如附件)提及型號MP-R18設備圖樣及NCC認證號碼000 00000000000,惠請貴會提供該型號產品經認證之正式文件 ,俾利本校核對廠商投標文件。另有關廠商是否可將該組 認證之設備分開販售、供應,並製作成規格書或型錄投標, 敬請惠示卓見。」。
⒌NCC於109年3月3日以通傳資源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回覆被 上訴人:「復貴校109年2月25日斗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函。查案關器材係屬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之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始得製造、輸入、販賣 或公開陳列,合先敘明。有關貴校函詢經型式認證合格之 設備分開販售、供應,並製作成規格書或型錄投標等採購問 題,建請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檢 附該器材(器材名稱:2.4G擴大機組合、廠牌:ABOSS、型 號:MP-R18、審驗合格標籤號碼:00000000000000、審驗日 期:102年11月14日)之型式認證證明(如附件1)及器材外 觀照(如附件2)供參。」。
⒍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17日以斗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工程 會:「旨揭標案於108年12月24日開標,當日開標後審查廠 商投標文件及規格,判定為合格標,並且該廠商為最低標而 得標,契約書載明履約期限為決標日起45個日曆天內,合先 敘明。經決標後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及規格不符合招標文 件之規定,本校認為應撤銷決標,惟得標廠商認為決標日即 已進入履約階段,應以解除契約方式處理,雙方無法達成共 識,敬請惠示卓見。另有關廠商能否將NCC認證之成套通訊



設備(無線擴音系統主機、無線麥克風)另行重製成規格書 或型錄投標,敬請一併見復。」。
⒎工程會於109年4月9日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被上 訴人:「復貴校109年3月17日斗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 。所詢疑義屬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 條、第5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及個案招標文件規定核處 。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㈠來函說明二所述『經決標後發現 ,廠商投標文件及規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如屬採購 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決標或 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1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貴校如採撤銷決標 及解除契約,尚無不可。㈡來函說明三疑義,請先釐清所述 廠商將NCC認證之成套通訊設備另行重製成規格書或型錄投 標之詳細情形,及貴校之疑慮後,本會再提供意見。」。 ⒏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20日以斗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即1 09年4月20日函)回覆上訴人:「旨揭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103條於109年1月7日通知貴公司到校陳述意見, 並請貴公司以書面提出釋疑。貴公司109年1月14日瀚字第0 000000000號回覆函仍未具體說明相關疑義。貴公司提供之 投標文件經本校審查結果,不符招標需求規範如下:㈠無線 教學擴音系統主機:⒈貴公司提供之MP-R18產品型錄經查與N CC認證字號00000000000000麥克風圖樣不符。⒉『主機板需可 同時讓兩支麥克風對頻』,貴公司投標型錄規格不符此項要 求。㈡無線麥克風貴公司提供之MP-T1產品型錄並無招標需 求規範『16組(含)以上頻道能與主機自動掃描對頻功能』、 『發射接收距離25米(空曠地)以上』之功能。綜上,貴公 司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屬政府採購法第50 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及契約書第17條 ,本校與貴公司解除契約。」。上訴人是於109年4月22日收 受上開函文。
⒐上訴人於109年4月22日以瀚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文工程會 ,副本給被上訴人,內容係檢送系爭採購案履約爭議調解申 請書正本及繕本。
⒑上訴人於109年4月23日以瀚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被上訴 人:「本案拖拉至今逾12週以上非常不合常規。本公司瀚 字第0000000000號已具體說明相關疑義。貴校再提投標時 審核結果不符招標需求規範已事過境遷,但本公司還是不厭 其煩的說明,本公司依據原廠NCC認證及規格功能確認聲明 書提出答覆(如附件)。NCC認證乙事,依招標規範規定是得 標後再提出。因協議不成,爰依雙方合約第18條爭議處理㈠



的第1項,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請調 解。」。
⒒上訴人於109年6月12日以瀚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被上訴 人:「本公司依投標文件內容(規範表)審查文件並無不 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本案貴校解約不合法,本公司請求 貴校履行合約。本公司已準備好設備及器材進場施作,請 貴校配合時間。」。
⒓工程會109年6月16日工程訴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上訴人有 關上訴人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乙案,業經上訴人以109年6月5 日瀚字第0000000000號函撤回,該函於109年6月9日到達工 程會。
⒔被上訴人於109年7月2日以斗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上 訴人:「復貴公司109年6月12日瀚字第0000000000號函。 旨揭標案依本校109年4月20日斗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與 貴公司解除契約。」。
⒕招標文件記載「無線教學擴音系統主機得標廠商需附NCC認證 。無線麥克風需具有NCC認證」。
⒖上訴人係以原審卷第169頁所載之「MP-R18,2.4G擴大器功能 規格書」投標,其上擴大機之廠牌型號為ABOSS/MP-R18,麥 克風之廠牌型號為ABOSS/MP-T1。又該文件上所載之NCC認證 字號為00000000000000。
⒗訴外人進益有限公司(下稱進益公司)所製作之ABOSS廠牌( 以下皆為同廠牌),TX:MP-R18,RX:MP-R18(TX麥克風 ;RX:接收機即擴大機),審驗日期為102年11月14日,審 驗合格標籤為00000000000000。另TX:MP-T1,RX:MP-R16 ,審驗日期為102年12月19日,審驗合格標籤為00000000000 000。又TX:MP-T1,RX:MP-R18,審驗日期為109年9月18日 ,審驗合格標籤為00000000000000。上開器材明細整理如附 表所示。
⒘進益公司於109年1月15日提出NCC認證及規格功能確認聲明書 致被上訴人,內容為:「茲證明本公司生產之產品MP-R18接 收機以及MP-T1麥克風符合以下之所有功能。MP-R18接收機 可配合MP-T1麥克風重送NCC認證。MP-R18接收機可同時讓 兩支麥克風對頻。MP-T1麥克風有16組以上頻道能與MP-R18 接收主機自動掃描對頻,且發射距離在空曠地可達25米以上 」。
㈡爭執事項:  
⒈兩造有無成立系爭契約?
⒉如有成立系爭契約,則被上訴人以109年4月20日函通知上訴人 解除系爭契約是否合法?




⒊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民法第367條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價金2,728,000元本息,有無理由?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有成立系爭契約:
  查系爭契約載明「本文件為國立斗六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機 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 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 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 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 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 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 蓋章之日為簽約日。」,而本件系爭契約上之招標、投標、 決標文件,均由兩造於108年12月24日分別填寫完成,並蓋 有印章,依被上訴人所蓋章於其上之決標文件,亦載有「以 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有上訴人提出 系爭契約及文件(見原審卷第153-157頁)為證,堪認兩造 確實已於108年12月24日成立系爭契約無誤。 ㈡被上訴人以109年4月20日函通知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為合法 :
 ⒈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 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決標或簽 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1 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政府採購法第50條 第1項第2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⒉依招標文件記載「無線教學擴音系統主機得標廠商需附NCC認 證。無線麥克風需具有NCC認證」,上訴人係以原審卷第169 頁所載之「MP-R18,2.4G擴大器功能規格書」投標,其上擴 大機之廠牌型號為ABOSS/MP-R18,麥克風之廠牌型號為ABOS S/MP-T1。且該文件上所載之NCC認證字號為00000000000000 。又進益公司所製作之ABOSS廠牌(以下皆為同廠牌),型 號組合TX:MP-R18,RX:MP-R18(TX麥克風;RX:接收機 即擴大機)、TX:MP-T1,RX:MP-R16、TX:MP-T1,RX:MP -R18等器材之審驗日期、審驗合格標籤等明細,經整理如附 表所示,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⒕至⒗),並有上 訴人提出被上訴人系爭採購案規範表、MP-R18,2.4G擴大器 功能規格書、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 證證明、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 明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見原審卷第145-147 、169、297、299、303頁)及被上訴人提出MP-R18,2.4G擴



大器功能規格書、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低功率射頻電機型 式認證證明(見原審卷第247、253頁)為證,堪信為真實。 ⒊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在於上訴人以NCC認證之審驗合格標籤號 碼「00000000000000」投標,其所附擴大機之廠牌型號為AB OSS/MP-R18,麥克風之廠牌型號為ABOSS/MP-T1,是否有政 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之情形?經查:
⑴原審依職權函詢NCC就其認證之審驗合格標籤號碼「000000000 00000」之使用情形,經NCC以110年1月5日通傳資源決字第00 000000000號函覆略以:①有關審驗合格標籤號碼「000000000 00000」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器材名稱:2.4G 擴大機組合、廠牌:ABOSS、型號:MP-R18)係由申請者進益 公司於102年11月14日經審驗合格,取得型式認證證明,其器 材審驗合格範圍包含麥克風(廠牌:ABOSS、型號:MP-R18) 及接收機(即擴大機,廠牌:ABOSS、型號:MP-R18)【註: 即附表編號1所示】。②基上,單獨之接收機(即擴大機,廠 牌:ABOSS,型號:MP-R18)屬前項之器材審驗合格範圍,仍 得使用該審驗合格標籤號碼「00000000000000」;另若將前 項審驗合格器材之麥克風(廠牌:ABOSS、型號:MP-R18)換 掉,以其他廠牌或型號之麥克風替代者,則不得使用該審驗 合格標籤號碼「00000000000000」等語(見原審卷第355-356 頁)。依上開函覆意見,上訴人於投標時,既非使用廠牌型 號為ABOSS/MP-R18之麥克風,而係更換為不同型號之MP-T1麥 克風,則其就用以投標之MP-T1麥克風,確實不可使用該審驗 合格標籤號碼「00000000000000」,自不得認上訴人於投標 時,就關於廠牌型號為ABOSS/MP-T1麥克風部分,已有提出經 過NCC認證之審驗合格標籤號碼。
⑵上訴人雖主張MP-T1麥克風於投標時也有經過NCC認證等語,並 以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進 益公司109年1月15日NCC認證及規格功能確認聲明書(見原審 卷第297、301頁)為證。然廠牌ABOSS、型號組合TX:MP-T1 ,RX:MP-R16之2.4G麥克風組,其審驗合格標籤號碼為「000 00000000000」(即附表編號2所示),此與上訴人於投標時 使用之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已有不同,且上訴人自陳於投標時 ,亦未檢附上開MP-T1麥克風業經NCC認證之證明文件等語( 見本院卷第110頁)。則縱如上訴人所述,MP-T1麥克風於102 年12月19日已有經過NCC認證之情,亦不得以此推翻上訴人於 投標時,確未檢附該MP-T1麥克風經NCC認證之證明文件之認 定。
⑶另廠牌ABOSS、型號組合MP-T1,RX:MP-R18之教學專用2.4G無



麥克風組,固有經NCC認證,惟其係於109年9月18日始經NC C審驗合格,且審驗合格標籤號碼為「00000000000000」(即 附表編號3所示),此並有NCC110年1月5日通傳資源決字第00 000000000號函覆略以:…③審驗合格標籤號碼「000000000000 00」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器材名稱:教學專 用2.4G無線麥克風組、廠牌:ABOSS、TX型號:MP-T1、RX型 號:MP-R18)係由申請者進益公司於109年9月18日經審驗合 格,取得型式認證證明,其器材審驗合格範圍包含麥克風( 廠牌:ABOSS、TX型號:MP-T1)及接收機(即擴大機,廠牌 :ABOSS、RX型號:MP-R18)。④經查本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審驗合格資料庫,並無單獨之型號MP-T1麥克風之審驗合格標 籤號碼及型式認證證明,惟單獨之型號MP-T1麥克風屬前項之 器材審驗合格範圍,進益公司得使用該審驗合格標籤號碼「0 0000000000000」等語(見原審卷第355-356頁)可稽。故上 開器材之組合迄至109年9月18日,方取得NCC審驗合格之標籤 號碼,斯時被上訴人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見下述⒋),且其 審驗合格標籤號碼亦與上訴人於投標時使用之審驗合格標籤 號碼不同,自無法為上訴人有利之證明。
⑷依被上訴人系爭採購案規範表有關無線教學擴音系統主機部分 之規格說明為:「得標廠商需附NCC認證」,但無線麥克風部 分之規格說明,則載明「無線麥克風需具有NCC認證」。足見 無線麥克風部分,應於投標時即需具有NCC認證。上訴人雖主 張:規格是得標後才提出,而非投標時就要提出,被上訴人 若對NCC認證有配件組合上之存疑,上訴人可重新送NCC認證 等語。但此與上開規格說明已有不符外,並衡諸被上訴人系 爭採購案規範表之備註欄第1點特別載明:「投標時檢附符合 規格項目之設備型錄影本,規格文件必須用色筆逐條標示並 載明型錄上符合規格之摘要内容及對應條號。」(見原審卷 第151頁),由上開規定,顯見系爭採購案,特著重投標廠商 應於投標時,即提出符合規格項目之相關文件。況且上訴人 於投標時亦有提出相關之功能規格書,並於該文件上記載NCC 認證字號,更可見上訴人於投標時,確需提出無線麥克風具 有NCC認證之證明文件。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並無足採。 ⑸至上訴人另主張本件招標過程中業經被上訴人審查資格及規格 皆合格,才決標於上訴人等語,並提出廠商資格審查表(見 原審卷第235頁)為證。然被上訴人辯以:審查人員是形式審 查,所以就認為合格,事後被上訴人發現其中麥克風並無經 過NCC認證,即發文請上訴人補充說明等語。查上開廠商資格 審查表記載為承辦單位之資格審查,其上僅有簡式可供勾選 合格與否之欄位,關於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部分則以括號記



載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且說明欄⒉更載明「投標前請廠商 自行檢查上述證件是否齊全,檢附之各種文件如不屬實,應 負一切法律責任」。由上可知,上開表格僅係資格審查之簡 表,而廠商所提文件如有未齊全或不實等情形,並無法因此 而免責。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⑹又上訴人自陳:以ABOSS/MP-R18之麥克風是不符合學校所開的 規格,照片就是原審卷第255頁下方的麥克風照片(註:即手 握麥克風),所以我們同一廠商才另提供麥克風的規格(MP- T1),以符合學校開立的麥克風規格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 )。是上訴人早已知悉ABOSS/MP-R18之麥克風不符合被上訴 人系爭採購案規範表,而特意更換為不同型號之MP-T1麥克風 。然其於投標當時,竟係提供型號組合TX:MP-R18,RX:MP- R18之審驗合格標籤號碼「00000000000000」,卻不提供MP-T 1麥克風之審驗合格標籤號碼,且其也明知上開2者之審驗合 格標籤號碼並不相同(見上開同頁),並且其後亦證實MP-T1 麥克風,確實不可使用審驗合格標籤號碼「00000000000000 」,則上訴人對其提供之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 定之情形,實無法推諉其責。
⑺另上訴人提出工程會110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 ,係記載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及個案招標文件審查廠商 之投標文件、資格及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係屬招標 機關之權責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並無法為上訴人有利 之證明,在此敘明。 
⒋上訴人以NCC認證之審驗合格標籤號碼「00000000000000」投 標,然其就用以投標之MP-T1麥克風,不可使用該審驗合格標 籤號碼「00000000000000」,其復未於投標時,提出MP-T1麥 克風具有NCC認證之證明文件,與被上訴人招標文件所載無線 麥克風需具有NCC認證之證明文件之規定不符,業經認定如上 ,核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 標文件之規定之情形,故被上訴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 規定以109年4月20日函通知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見原審卷 第26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屬有據。
㈢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民法第367條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價金2,728,000元本息,並無理由: 基上,被上訴人既合法解除系爭契約,故上訴人依系爭契約 、民法第367條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價金2,728,000 元本息,並無理由。至於上訴人於書狀記載押標金轉履約保 證金90,000元收據乙張,至今被上訴人尚未歸還等語(見本 院卷第159頁),此屬另一問題,並非本訴審理之範圍,在此 說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民法第367條規定,擇一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2,7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 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 器材名稱 廠牌 型號 製造廠商 審驗日期 審驗合格標籤式樣 卷證出處 1 2.4G擴大機組合 ABOSS TX(即麥克風): MP-R18 RX(接收機即擴大機): MP-R18 進益有限公司 102年11月14日 00000000000000 1.型式認證證明(原審卷第253頁) 2.外觀照(原審卷第255頁) 2 2.4G麥克風組 ABOSS TX(即麥克風): MP-T1 RX(即擴大機): MP-R16 進益有限公司 102年12月19日 00000000000000 型式認證證明(原審卷第297頁) 3 教學專用2.4G無線麥克風組 ABOSS TX(即麥克風): MP-T1 RX(即擴大機): MP-R18 進益有限公司 109年9月18日 00000000000000 型式認證證明(原審卷第3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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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瀚國際語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