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勞上字,109年度,2號
TNHV,109,重勞上,2,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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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景紹文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訴訟代理人 邱創增
鄭碩儒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被上訴人 張明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上訴人 呂秀珠

王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景紹文、萬成航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
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景紹文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均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景紹文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 即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 原法定代理人為張政源,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20日變更為 杜微,並經新任法定代理人杜微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行政院 令及民事辯論意旨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3、359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呂秀珠王建勳(分稱呂秀珠王建勳)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景紹文(下稱景紹文)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景紹文主張:伊及呂秀珠均受僱於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萬成航 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成公司),呂秀珠係萬成公司 派駐在○○火車站之領班,負責站內清潔工作與工作指派,伊 為受呂秀珠指揮調派工作之清潔人員,王建勳為萬成公司指 派擔任臺鐵局之南區主任,負責鐵路沿線各車站事務之管理 。臺鐵局已將104 年至106 年各運務段轄屬車站清潔維護勞 動採購案A 組(即高雄運務段及花蓮運務段玉里站、臺東站 與知本站,下稱系爭勞務採購案)交付萬成公司承攬。於10 4 年10月28日14時許,被上訴人張明仁(時為○○火車站站長) 要求呂秀珠進行○○火車站內接近相鄰高壓電線桿之芒果樹枝 幹修剪工作,呂秀珠旋以電話聯繫伊前來修剪,呂秀珠明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下稱職安衛生規則)之規定,原應注意於高度2 公尺以上之 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安全索 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竟疏未設置安全索或安全網等防護設 備,即指揮伊進行樹枝修剪工作,嗣於同日15時許,伊手持 電鋸攀爬鋁製樓梯至高度已逾2 公尺之芒果樹上作業時,不 慎自樹上摔落至地面(下稱系爭事故),受有第2 第3 腰椎骨 折脫位併神經壓迫,下半身癱瘓之傷害,且已達日常生活需 護理技術性照顧之重傷害程度(下稱系爭傷害)。因而受有⒈ 增加生活上支出(輪椅、護具等):10,000元。⒉看護費用 :5,935,913元。⒊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3,726,642元⒋精 神慰撫金:3,000,000元,合計12,672,555元之損害。爰㈠依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 款、第62條第1 項、 職安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請求萬成公司、臺鐵局給付醫療費 用補償共新臺幣(下同)534,286 元。㈡另依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第185 條前段、第188 條、第193 條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職安法第25條規定請求萬成公司、 王建勳呂秀珠或臺鐵局、張明仁連帶給付13,206,841元部 分本息,且其中有一人為給付時,其他人就已給付部分,免 其責任。〔原審判命萬成公司給付景紹文醫療費用516,176元 本息,並駁回景紹文其餘之請求。景紹文對於原審駁回其請 求中12,672,555元本息部分(即增加生活支出10,000元、看 護費用5,935,913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3,726,642 元及精神慰撫金3,000,000元部分,合計12,672,555元本息 )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對於原審駁回其醫療費用逾516,17 6元本息部分,則未據上訴,此部分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另



萬成公司對其敗訴部分(即判命萬成公司給付景紹文醫療費 用516,176元本息部分),亦據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為⒈ 上訴聲明: ⑴原判決關於駁回景紹文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⑵ 上開廢棄部分,萬成公司應再與王建勳呂秀珠或臺鐵局、 張明仁連帶給付景紹文12,672,5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前項給 付,被上訴人萬成公司、王建勳呂秀珠、臺鐵局、張明仁 如有一人為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就已給付部分,免其責任 。⒉對萬成公司之上訴,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二、萬成公司、呂秀珠、臺鐵局、張明仁、陳建勳: ㈠萬成公司則以:⒈臺鐵局要求依工安紀律承諾書,由王建勳景紹文教育訓練,並簽署「我絶不攜帶高兩公尺以上之合梯 」承諾事項,景紹文修剪芒果樹之鋁梯並非伊所提供。⒉芒 果樹位於左側大型停車場圍牆外並非伊清潔範圍。景紹文爬 上鋁梯修剪芒果樹,致摔落受傷,不應由伊負賠償責任,原 審判命伊給付516,176元本息,顯係違誤云云資為抗辯。並 為上訴聲明:⑴原判決關於所命萬成公司給付景紹文516,176 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 判均廢棄。⑵上廢棄部分,景紹文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對於景紹文之上訴,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㈡呂秀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以前到場為之陳述略以: 伊僅為萬成公司之員工,惟依伊之資力並無能力賠償景紹文 本件之損害,且系爭事故不應由其負責,景紹文對伊起訴求 償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㈢臺鐵局、張明仁則以:萬成公司之履約範圍包括修剪樹木,且 景紹文修剪之樹木係位在圍欄内之停車場旁,萬成公司所稱 「樹木係在停車場外」云云,並非事實。另張明仁僅是告知 呂秀珠要修剪芒果樹,並未要求呂秀珠應指派何人為之,亦 無指揮景紹文為之。景紹文要求張明仁景紹文之傷害負損 害賠償責任,顯無理由。又張明仁為公務員,與臺鐵局並無 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適用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上 訴駁回。
 ㈣陳建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以前到庭所為之陳述 略以:伊能力範圍只能賠償景紹文10,000元等語資為抗辯。 並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臺鐵局將104年至106年系爭勞務採購案交付萬成公司承攬, 作業期間為104年至106年,主要工作內容係由萬成公司辦理



所轄車站環境清潔、病媒蚊防治及站區周邊景觀維護(含植 栽維護、修剪、固定、栽種及排水溝清洗等作業)。 ㈡呂秀珠景紹文均受僱於萬成公司,萬成公司指派呂秀珠擔 任臺鐵○○火車站之領班,負責站內清潔工作與工作指派,景 紹文則係受呂秀珠指揮調派工作之清潔人員。王建勳為萬成 公司有關○○火車站所指派專案經理人員(現已自萬成公司離 職),萬成公司派駐其至臺鐵南區擔任主任。張明仁為臺鐵 局○○火車站站長
㈢104年10月28日下午2時許,張明仁要求呂秀珠進行○○火車站 內接近相鄰高壓電線桿之芒果樹枝幹修剪工作,嗣於同日15 時許,景紹文手持電鋸攀爬鋁製樓梯至芒果樹上(高度已逾 2公尺)作業時,不慎自樹上摔落至地面,受有系爭傷害。 ㈣有關本案相關之刑事裁判如下:
呂秀珠因本件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復經原審法院刑事庭以105年度勞安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呂秀 珠無罪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見原審卷第163至174頁) 。
張明仁因上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調偵字第1002號為不 起訴處分(見原審卷第215至218頁)。
王建勳因上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 07年度偵字第9976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9976號偵查案件, 見原審卷第129至133頁),景紹文聲明不服,提起再議,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官以10 8年度上聲議字第87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見原審卷第121至1 28頁)。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景紹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85條前段、第1 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萬成公司、王建勳呂秀珠、或與臺 鐵局、張明仁連帶給付12,672,555元本息,有無理由? ㈡景紹文依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第1項、職安法第25條 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萬成公司給付 醫療費用516,176元本息,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理由 
景紹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85條前段、第1 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萬成公司、王建勳呂秀珠、或與臺 鐵局、張明仁連帶給付12,672,555元本息,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 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 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 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 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原事業單位違反 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事業 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 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 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 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安法 第25條第1、2項、第26條定有明文。又「雇主對於高度在二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 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為 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 ,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 之措施。」、「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 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雇主 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 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 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 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 造。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三、梯腳與地 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 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 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 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 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 措施者,不在此限。」、「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 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職



安衛生規則第224條、第225條第1、2項、第230條第1、2項 、第281條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查景紹文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且「於104年10月2 9日接受後位減壓與神經減壓手術、於105年8月8日接受後側 脊椎重建手術合併後外側脊椎鋼釘固定手術與脊椎神經叢顯 微重建手術,術後繼續接受復健治療,最後一次手術至今已 超過2年。目前評估全人損失49%,經未來營利能力、職業、 受傷時年齡調整,換算相當於勞動能力減損64%。評估個案 目前症狀大致已穩定,未來持續復健,對勞動能力減損程度 影響也有限,應已達最大醫療改善。」等情,業據本院送請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鑑定,有成大 醫院職業及環境醫學部110年9月永久性障害及工作能力減損 評估報告書「障害評估與失能評估討論與說明」欄可稽(見 本院卷㈡第251至266頁)。景紹文雖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及第2項、第185條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95 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萬成公 司、王建勳呂秀珠連帶、或與臺鐵局、張明仁連帶給付12 ,672,555元本息,惟為萬成公司、王建勳呂秀珠、臺鐵局 、張明仁均否認之。茲就景紹文請求之各被上訴人部分,分 述如下:
呂秀珠王建勳、萬成公司部分:
 ⑴呂秀珠部分
 ①查王建勳於系爭刑事案件一審審理程序證稱:伊工作內容為臺 鐵南段的人事管理及物資的管理,是管理人員,萬成公司在 南部地區固配置有在2公尺以上高空作業之高空作業車1部、 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扶索等保護勞工在高空作業時防止 墬落之安全設備,然上開設備均放置在高雄火車站,由王建 勳負責管理、保管、調度使用。若有高空作業需求,至少在 三天前要告知王建勳,由王建勳去做有關高空作業設備之調 度,也需要用貨車去高雄火車站載運上開高空作業設備,因 此關於臺鐵與萬成公司所簽定上開契約,若有在2公尺以上 高空作業之需要,須由王建勳預先將工作施作的時程安排出 來,在當天或者前一天將上開安全設備運到現場,然後在作 業之前,再由王建勳作勤前教育,因證人王建勳為勞安人員 ,需在現場監工,火車站站長也會派人員可能副站長站長 ,來現場拍照,之後才會開始作業,當各個火車站有高空作 業需求時,應由各個火車站與證人王建勳作聯繫,以便證人 王建勳安排上開防止勞工墜落之安全設備到現場施作。需王 建勳將此一高空作業工作預先排定後,再由王建勳將安排好 施作的時間通知擔任領班的呂秀珠,然後再由呂秀珠分派工



作給擔任清潔工的景紹文做等情,若臺鐵站長臨時提出要求 修剪2公尺以上樹木之要求,仍需提前向王建勳告知,再由 王建勳負責準備相關防止墜落安全防護設備及辦理勞工勤前 教育,始可進行施作等語(見系爭刑事一審卷第98至105頁 反面)。顯見有關2公尺以上高空作業之工作,須由王建勳 負責事先安排預定,若屬臺鐵站長臨時性提出需求,也需提 前告知王建勳,再由王建勳負責準備相關防止墜落安全防護 設備及辦理勞工勤前教育,始可進行施作,自不屬於呂秀珠 之領班工作業務範圍。惟查:本件芒果樹修剪固係張明仁臨 時提出之要求,本不屬於呂秀珠之領班工作業務範圍,然芒 果樹之修剪確屬臺鐵局與萬成公司契約約定之萬成公司承攬 公司承攬負責之工作(詳下⑶述之),呂秀珠身為○○站領班 ,實難拒絕張明仁之請求,自不能僅因呂秀珠聯繫景紹文前 來修剪芒果樹乙節,即為不利於呂秀珠之認定。景紹文因而 主張:本件非可由呂秀珠指派景紹文直接操作,呂秀珠應對 系爭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並無可採。另芒果樹修剪本 不屬於呂秀珠之領班工作業務範圍,則呂秀珠自無全程在場 之義務,參諸呂秀珠陳稱:「…告訴人(景紹文)從樓梯下來去 加油,剛好站長被樹枝打到,所以站長車站裡面檢查有沒有 受傷,我則去幫站長找藥布來貼,站長有交代告訴人等我和 他回來再上去鋸樹,但是告訴人沒有等我回來就上去鋸樹, 結果墜落受傷…」等情(見系爭刑事一審卷第47頁反面), 益徵景紹文主張:伊墜落時,呂秀珠竟不在現場,難謂呂秀 珠無過失云云,要無可取。
 ②次查:王建勳於系爭刑事案件一審又證稱:「(勞工在高空作 業的安全訓練,你們公司有無做什麼樣的訓練課程?還是有 無告知人員要注意什麼樣的事項?)基本上人員剛進來的時 候,我們都會做三個小時有關工作安全上的教育,然後在特 定工作上,會跟人員做一些執勤前的安全宣導。」「(你剛 才有提到說在被告呂秀珠跟相關員工進行高空作業之前,就 是說在員工進公司之前都有進行一些相關的勞安訓練,公司 這邊是口頭上的告知?還是有其它書面資料?)基本上我們 都是口頭告知,因為除了公司以外,站長那邊還會再對他們 進行告知。」「我們也都是口頭告知,而且會實際跟他們講 ,像譬如說2萬5千伏特的高壓電的部分,或者是說在進行高 空作業的安全措施。」等語(見系爭刑事一審卷第99頁至第 100頁反面),依上開王建勳所陳,王建勳曾對呂秀珠進行3 個小時工作安全教育,在特定工作上再跟相關人員作勤前安 全宣導等情,參諸呂秀珠於偵查中亦陳:「我們公司確實有 安全教育訓練,而且原告(景紹文)也有受過這個訓練,但訓



練中只有提到要戴安全帽、繫安全繩索,不過只提供安全帽 ,在所有工作站並沒有提供安全繩索,我在○○站只負責調派 工作」等語(見105年度交查字第1198號卷,下稱1198號卷 ,第4頁正、反面)。再查,依王建勳證稱:「(呂秀珠是否 知道公司有這些安全性的設備?)之前她應該不是很瞭解, 因為我們之前是跟他們宣導說,要執行這些工作之前,一定 要先跟我報備,因為本件是屬於特殊的工作項次、是臨時性 的,我沒有辦法去幫他們安排公司所配屬的這些輔助性工具 。」「她(呂秀珠)若事先跟我提出的話,我就可以幫她做這 方面的準備(安全索、安全帽、安全帶等這些安全防護設備) 。」「應該是說因為他們(呂秀珠)不知道,如果說他們今天 提要求的時間,有其它站在使用的話,當然就無法提供給他 們做這種臨時性的需求。」「(所以說有關臺鐵南區如果有 高空作業需要的話,這個工作的排定,還有這些安全防護措 施的安全索、安全網這些器具管理,是否是由你負責保管跟 安排?)是。」等語(見系爭刑事一審卷第99頁反面、第10 2頁反面至第104頁),是以呂秀珠工作之○○、○○、○○火車站 ,萬成公司確實沒有配置提供高空作業車、安全帽、反光背 心、安全扶索等保護勞工在高空作業時防止墜落之安全設備 ,上開安全設備均放置在高雄火車站,且由王建勳負責管理 、保管及調度使用,王建勳亦證稱:「要執行這些工作內容( 高空作業)的時候,一定要事先向伊報備」(見系爭刑事一 審卷第99頁反面、100頁)。故系爭事故發生之○○火車站並 無配置高空作業時防止墜落之安全設備,則客觀上呂秀珠並 無可以提供景紹文有關在本案修剪芒果樹枝幹時之安全索、 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備之權責,主觀上呂秀珠亦不知萬成公 司在何處設有上開防止墜落安全設備可供借用,應無履行提 供景紹文上開安全防護設備義務之可能。景紹文以:呂秀珠 未通知王建勳,亦未自行設置安全索或安全網,難謂無過失 云云,洵無可採。
景紹文又以呂秀珠違反職安法第25條第1、2項、第26條、職 安衛生規則第224條、第225條第1、2項、第230條第1、2項 、第281條第1項之保護他人法律,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 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查呂秀珠於萬成公司擔任領班, 並非職安法第25條第1、2項、第26條規定之「事業單位」或 「承攬人」,自無職安法第25條第1、2項、第26條規定之適 用。呂秀珠又非景紹文之雇主,亦無職業衛生規則第224條 、第225條第1、2項、第230條第1、2項、第281條第1項之適 用,景紹文呂秀珠違反職安法第25條第1、2項、第26條、 職安衛生規則第224條、第225條第1、2項、第230條第1、2



項、第281條第1項等規定,係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應依民法 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並無可採。 ④此外,景紹文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足證呂秀珠有何故意或 過失或有何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況呂秀珠固經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調偵字第1002號提起公訴,然原 審法院刑事庭亦以105年度勞安易字第5號判決呂秀珠無罪及 以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駁回景紹文呂秀珠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確定在案,且於系爭刑事案件第一審 審理時蒞庭檢察官亦陳稱:「…實際指派監督權人即○○站站長 並沒有被起訴,對於一個接受指令之人卻被起訴,我們感到 質疑…本件起訴之證據,於證據清單編號1到編號4只可以證 明事情發生經過的事實,沒有辦法認定被告(呂秀珠)涉犯業 務過失致重傷害之證據,編號5也沒有指出被告是本件應該 負最終罪責之人,從起訴書之證據清單無法認定被告涉犯業 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請求庭上判決被告無罪」(見系爭刑 事一審卷第111頁),益徵呂秀珠於系爭事故之發生,確無 何故意或過失之違法行為。故景紹文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請求呂秀珠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尚非有據。
王建勳部分:
 ①王建勳曾對景紹文進行高空作業之勞安宣導:  王建勳係萬成公司派駐至臺鐵局南區擔任主任,負責偵查中 稱:「(景紹文在到職後,是否曾由你進行高空作業安全教 育訓練?)是,依照萬成公司與台鐵合約規定,新進人員到 職後,領班必須將新進人員個人資料、體檢表、相片等資料 交給我,要進行人員名冊建立,這樣我們才知道人員已經來 報到,我才能進行勞安方面的宣導及教育訓練。景紹文部分 ,我原本要在○○車站對他進行教育訓練及勞安宣導,但因為 景紹文跑站(景紹文負責數個車站的清潔工作),所以無法 進行,但過1、2天我就有在○○車站對景紹文做教育訓練及勞 安宣導,我有對景紹文宣導『不能在月台區靠近電車線2公尺 內作業』及『高度超過2公尺以上的作業,必須由萬成公司提 供安全防護措施及個人安全裝備才能作業』。我在對景紹文 執行教育訓練與勞安宣導時,現場有拍照(可能是我或領班 呂秀珠拍的),對景紹文的教育訓練與勞安宣導,我有製作 成紙本,該紙本我連同照片一起送給台鐵局勞安室,這樣台 鐵局勞安室才會授權我製作工作證給景紹文」(見9976號卷 ,第19至20頁)。呂秀珠偵查中亦陳稱:「我們公司(包括呂 秀珠)確實有安全教育訓練,而且告訴人(景紹文)也受過這 個訓練…但安全訓練部分,公司另有主管叫王建勳…」等語(



見1198號卷,第4頁反面)。次查:臺南地檢署向臺鐵高雄車 站函調景紹文之工作證,其背面「檢查結果」欄確有就「工 安紀律承諾書」、「教育訓練」等事項予以勾選(見9976號 卷,第24頁),參諸臺鐵承攬人安全衛生紀律承諾書參考範 例,所列承諾事項包括「我絕不攜帶高度兩公尺以上之合梯 」(見臺南地檢署105年度交查字第2383號卷,下稱2383號 卷,第96頁),足見王建勳確有對景紹文進行高空作業之勞 安宣導。且呂秀珠有受過安全教育訓練,亦據呂秀珠陳稱如 上,景紹文猶以王建勳未對領班呂秀珠進行高空作業之教育 訓練及勞安宣導,有未依法令之過失云云,並無足取。 ②次查:證人即臺鐵局○○火車站領班簡梁玉美於偵查中結證稱: 「(王建勳是否跟你們說過如果要執行高空作業如修剪樹木 ,要通知他?)有,我一接這個工作時,王建勳就有跟我們 做勞安宣導,告訴我們如果要執行高空作業要通知他,他會 處理,我在○○火車站工作期間,要清洗外牆、修剪樹木時都 會通知王建勳王建勳都親自來處理高空作業」、「(王建 勳是否定期會召開幹部會議?)就○○火車站而言,王建勳一 個月會來看我們好幾次,有時候比較忙,時間就會拖久一點 ,王建勳有跟我們說比較危險的工作要告訴他」、「(王建 勳是否排過高空作業車?)我在○○火車站時,遇到要洗外牆 時,就會通知王建勳王建勳有安排吊車來執行工作,王建 勳都自己親自執行,而且會穿戴安全裝置」等語(見9976號 卷,第12至13頁),王建勳既有對領班人員進行高空作業之 勞安宣導,且只要領班人員提出高空作業需求,王建勳就會 安排高空作業車。關於本件高空作業,係由張明仁以電話通 知呂秀珠,再由呂秀珠打電話叫景紹文回去處理,並未通知 王建勳,事前並不知情,此由景紹文偵查中陳稱:「站長明仁打電話給呂秀珠,再由呂秀珠打電話叫我回去,電話沒 有告知要處理什麼事情,我到達站內的時候遇到他們2人(呂 秀珠張明仁)叫我去鋸…樹枝」(見1198號卷第3頁反面) 、張明仁於偵查中陳稱:「…我就去辦公室找呂秀珠,…當時 告訴人在○○火車站打掃,呂秀珠就打電話過去叫他過來處理 芒果樹」及呂秀珠於偵查中陳稱:「張明仁要求,我才會打 電話叫告訴人回來處理…」(見1198號卷第4頁正、反面)等 情自明、足見王建勳對本件高空作業,事先毫無所悉,實難 認為有客觀上防止之注意義務。
③再查王建勳乃萬成公司○○站主任,並非職安法第25條第1、2 項、第26條規定之「事業單位」或「承攬人」,自無職安法 第25條第1、2項、第26條規定之適用。王建勳亦非景紹文之 雇主,並無職安衛生規則第224條、第225條第1、2項、第23



0條第1、2項、第281條第1項之適用,景紹文王建勳違反 職安法第25條第1、2項、第26條、職安衛生規則第224條、 第225條第1、2項、第230條第1、2項、第281條第1項等規定 ,係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負 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並無可採。
④此外,景紹文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足證王建勳有何故意或 過失及有何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加之臺南地檢署 前以107 年度偵字第997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南高分檢 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877 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景紹文主 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請求王建勳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非有據。
 ⑶萬成公司部分 
 ①查臺鐵局將系爭勞務採購案交付萬成公司承攬,作業期間為1 04 年至106 年,主要工作內容係由萬成公司於A 組(高雄 運務段及花蓮運務段○○站、○○站、○○站)辦理所轄車站環境 清潔、病媒蚊防治及站區周邊景觀維護(含植栽維護、修剪 、固定、栽種及排水溝清洗等作業),有萬成公司與被告臺 鐵局勞務採購契約附卷可稽(見2383號卷,第6 至142 頁反 面),顯見有關○○火車站內接近相鄰高壓電線桿之芒果樹枝 幹修剪工作,依上開契約之約定,屬萬成公司應承攬負責之 工作。又查,依上開契約第八條「履約管理」第(二十一) 項「廠商僱用之清潔人員所需資格條件」第2 點約定「A 組 廠商應提供1 名(內含於高雄站人力配置)具清潔管理經驗 之專案經理人員,經機關(運務段)同意後,派駐於高雄站 (管理○○站至○○站間)負責本案A 組清潔範圍內人事管理、 工具耗材調度、每月清潔工作抽查、請款及執行機關係契約 指派之工作任務」(見2383號卷,第76頁反面),呂秀珠固 擔任○○火車站領班,負責站內清潔工作與工作指派,景紹文 則係受呂秀珠指揮調派工作,惟萬成公司有關○○火車站(即 A 組範圍內車站)所指派專案經理人員乃係王建勳,為萬成 公司派駐至臺鐵○區擔任主作一職,負責臺鐵沿線各車站事 務之處理,此有萬成公司106 年3月22日(106 )萬函管字 第10603220217 號函在卷可稽(見系爭刑事一審卷第63頁) 。
 ②次查:依契約内「站區綠地植栽美化與景觀維護」項目之「作 業方式」記載:「五、樹木修剪部分:(一)大喬木每半年 全面修剪1次。(二)小喬木每季全面修剪1次。(三)小灌 木每月全面修剪1次。」等文字(見本院卷㈠第341頁),且萬 成公司亦確曾進行綠地植栽美化與景觀維護」之工作,此 有106年2月清潔維護工作檢查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43



),足證萬成公司之履約範圍包括修剪芒果樹在內之樹木。 況萬成公司自承派駐現場領班呂秀珠職務為「○○站領班,辦 理人員及出勤管理、招募、監督、清潔查核、清潔檢討會。 」(見本院卷㈠第431頁),衡情呂秀珠對於萬成公司之履約 範圍及己身之職務範圍,應知之甚稔,若本件芒果樹不在萬 成公司履約之範圍,且非呂秀珠之職掌,呂秀珠何需在張明 仁通知時,即聯絡景紹文前往修剪非清潔範圍内之芒果樹? 萬成司抗辯:芒果樹並非契約施作之標的云云,並無可採。 ③又依臺鐵局與萬成公司之勞務採購契約第2條「履約標的」第 1項第1.3.3款約定「站區周邊景觀維護:含植栽維護、修剪 、固定、栽種及排水溝清洗等作業。」(見2383號卷,第71 頁」,依其約定意旨,可認萬成公司對臺鐵局之履約範圍包 含「植栽維護、修剪、固定、栽種及排水溝清洗等作業。」 之「站區周邊景觀維護」,並非僅限於「植栽維護、修剪、 固定、栽種及排水溝清洗等作業。」。本件芒果樹在站區範 圍內,自屬「站區周邊景觀維護」之項目,萬成公司抗辯: 伊之履約範圍僅限於草坪、植栽圍籬修剪項目,修剪芒果樹 非在上開採購契約第2條第1項第1.3.3款約定範圍云云,洵 屬無據。本件景紹文因修剪而發生系爭事故之芒果樹,確在 ○○火車站圍籬內,此業據本院勘驗臺鐵局提出○○火車站周邊 環境之錄影光碟屬實(見本院卷㈡第6頁),並有截圖照片可 稽(見本院卷㈡第23、25頁)且為萬成公司所不爭(見本院 卷㈡第7頁),呂秀珠亦陳稱:「圍籬內是芒果樹我們打掃範 圍」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頁),萬成公司抗辯芒果樹位於圍 牆範圍外,非伊之施作範圍云云,亦無可採。
 ④本件芒果樹修剪固為萬成公司履約之範圍,然景紹文未能舉 證證明呂秀珠王建勳有何故意、過失不法或違反保護他人 法律之侵權行為,萬成公司自毋庸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僱 用人侵權行為責任,景紹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 項、第1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請求萬成公司負雇主之連帶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⑤再查:「(萬成)公司在南部來講,配署了一部高空作業車,人 員的基本工作裝備是安全帽、反光背心跟安全扶索,因為只 要是超過2公尺的作業,…就要事先跟我報告,之後我會去安 排作業時間跟載運所需要的一些輔助性工具。」、「因為當 天我接到領班跟我通知說有現場的人員掉下來受傷,因為這 是臨時性的,人員當天並沒有這個工作項次。」、「(就你 的認知,本件是否為火車站臨時指派的一個工作?)對。(勞 工在高空作業的安全訓練,你們公司有無做什麼樣的訓練課 程?還是有無告知人員要注意什麼樣的事項?)基本上人員



剛進來的時候,我們都會做三個小時有關工作安全上的教育 ,然後在特定工作上,會跟人員做一些執勤前的安全宣導。 」、「(所以是否有針對高空作業的部分,告知人員應該如 何注意及安全措施為何?)有。」、「(這些輔助性的工具都 是放置在什麼地方?)基本上我們都放在高雄。(本件工作地 點是在臺南,要多久之前先告知你,你才有辦法從高雄調配 這些設備到臺南?至少三天前就要告知我,因為高空作業, 像侯車室的天花板、或是外牆,跟本件發生意外的部分,我 們都是必須事先由現場的領班跟我反應之後,我才能夠去做 這些調度,因為不可能一天裡面有兩、三個站同時做高空作 業,我必須要用貨車去載運設備。」等情,業據王建勳於系 爭刑事案件審理程序證稱在卷(見系爭刑事一審卷第99頁正 、反面),足見萬成公司對於高空作業,均有對相關員工為 安全教育訓練,並配置相關安全設備,放置於高雄(車站), 若於3天前向王建勳申請,即得安排調度使用。是以萬成公 司既已配置相關安全設備,即無違反職安衛生規則第224條 、第225條第1、2項、第230條第1、2項、第281條第1項之規 定,及其他安全衛生之規定。此外,景紹文並未提出其他證 據資料足證萬成公司有何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其 徒以萬成公司違反職安法第25條、第26條第1、2項、職安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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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