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文彥
選任辯護人 陳寶華律師(法律扶助)
林俊宏律師(法律扶助)
林建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矚重
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290號、109年度偵字第213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①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②曾文彥犯殺人罪,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③其他上訴駁回(沒收部分)。
事 實
一、曾文彥於4歲即遭家人發覺其衝動控制差、管教困難,行為 異於一般兒童,而帶往醫院診斷,經診斷有「過動症(ADHD )」併發展遲緩,曾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感覺統合治 療或進入益智中心接受早期療育,效果不彰,且自幼稚園起 即難遵守規範,難與人相處,排斥老師及家長管教;自國小 起經常逃學、逃家,有許多失序行為,並與父母多有衝突, 因此前往台南市玉井區宗教機構住宿並轉學至該區國中,上 開情況仍未好轉;自14歲後即因從事許多非行,經常進出○○ ○護所、安置機構、○○○育院,於彰化○○中學修習高中學業; 曾文彥成年離開○○中學後,即由家人出資租屋在外生活。曾 文彥自幼至成人階段,經診斷符合「對立反抗性疾患」、「 行為規範障礙症」,且因人格特質為衝動、易怒具攻擊性, 無法做長遠打算,常以自身利益合理化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而演變為「反社會人格障礙症」,而屬於一種人格疾患, 常有衝動、反抗、攻擊行為,並有憂鬱、躁動、自傷行為, 曾經歷藥物治療、電擊治療,4次短期入住衛生福利部嘉南 療養院治療,仍因支持資源有限,治療效果不佳。二、曾文彥前於民國106年間,曾在附圖二所示臺南市玉井區○○ 里○○00號之0「真理佛堂前輩堂」(下稱前輩堂)北棟(下稱 北棟)1樓夾層內之房間居住3、4個月,因與前輩堂負責人 庚○○之子辛○○發生口角衝突之糾紛一次,而離開前輩堂,於 108年4月3日服刑期滿出獄後,曾文彥向庚○○表達欲返回前 輩堂居住之意,遭庚○○以房間名額已滿為由婉拒,曾文彥認 為庚○○有所偏袒,遂生怨懟而懷恨在心。曾文彥於108年12
月13日因與家人(並未同住)發生爭執,生氣失望之餘,又 因上開「反社會人格障礙症」人格疾患之特質,決定將上開 對前輩堂的怨懟情緒,轉為報復攻擊行為(不符合刑法第19 條減免其刑事由的程度,但列為量刑因子),明知汽油係屬 極具易燃性之物品,一經點燃即足以引發劇烈火勢,且北棟 係供人居住使用之住宅,而附圖一、二所示北棟1樓及同棟1 樓夾層之牆面、地板、隔間均為木質裝潢結構,在附圖一、 二所示北棟1樓玄關旁、同棟1樓夾層玄關旁之樓梯出入口, 係供北棟1樓及同棟1樓夾層住戶離開北棟(北棟1樓及同棟1 樓夾層均無通往同棟2樓之樓梯)之主要途徑,若在該出入 口附近潑灑汽油易燃物再予點火引燃大火,將導致火勢迅速 蔓延燃燒而焚燬屬於北棟重要構成部分之1樓及1樓夾層,並 可致北棟1樓及同棟1樓夾層住戶,處於因上開離開北棟之主 要途徑遭火勢封鎖阻擋,且北棟1樓及同棟1樓房間均為鋁製 而易於導熱之房門、門把,會因火勢之燃燒作用下,高溫燙 手而難以開啟,又若無法開啟房門而要徒手破壞房間紗窗, 亦需花費相當之時間等情境下,難以迅速從火場逃生而遭大 火吞噬喪命之後果,竟仍謀思趁夜深人靜、一般人處於睡眠 而難以應變之凌晨時分,在北棟1樓點燃汽油引發大火,利 用延燒之猛烈火勢焚燬屬於北棟重要部分之1樓及1樓夾層, 並同時殺害起火當時正在北棟1樓及1樓夾層之房間休憩的住 戶為目標之報復計畫,同時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及殺人之直接故意,於108年12月13日23時50分許,在臺南 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下稱○○路統一超商),以超商 之I-bon系統呼叫計程車隊派車,不知情之計程車司機陳宏 昇遂接單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下稱000-0000 號車),於108年12月14日0時4分許至○○路統一超商搭載曾 文彥,曾文彥先指示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小北百貨○ ○店(下稱小北百貨○○店),其獨自下車而於108年12月14日 0時22分許以新臺幣(下同)80元購買均為5公升容量之空塑 膠油桶2個上車,再指示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油○○路 加油站(下稱中油○○路加油站),獨自下車請加油站之員工 將上開塑膠油桶注滿汽油,而於108年12月14日0時26分許以 264元購得共計10公升之汽油,並將注滿汽油之塑膠油桶提 入000-0000號車,陳宏昇再依曾文彥之指示及報路,駕駛00 0-0000號車遠赴附圖三所示位在臺南市玉井區之前輩堂,停 在進入前輩堂之斜坡前方的產業道路,讓曾文彥攜同上開2 個注滿汽油之塑膠油桶下車後,陳宏昇即駕駛000-0000號車 離開,曾文彥則獨自一人提著該2個注滿汽油之塑膠油桶, 進入無人員、大門管制而可隨意進出之前輩堂,並於108年1
2月14日1時14分許在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內,先持1個塑膠油 桶沿西邊走道由西向東、邊走邊潑灑至北棟1樓玄關完畢, 再將另1個塑膠油桶之汽油均潑灑於北棟1樓樓梯附近,而將 多達10公升之汽油全數潑灑在北棟1樓玄關及臨西邊走道附 近處,並為避免遭火勢燒及而站在距離潑灑汽油處約4步之 位置,持其所有之粉紅色外殼、印有「○○檳榔」字樣之打火 機1個(下稱「○○檳榔」打火機,又曾文彥另有預備同其所 有而若「○○檳榔」打火機無法點火時,即可替代點火使用之 紫色外殼、未印字樣之打火機1個,下稱備用打火機),點 燃其隨身攜帶之衛生紙,並將燃燒之衛生紙擲入上開潑灑汽 油處,瞬間引發爆烈燃燒之巨大火勢,曾文彥之雙腳小腿部 位亦遭火勢波及而受到燒燙傷,並隨即行走離開前輩堂。三、曾文彥放火後,火勢及濃煙即迅速向北棟1樓及同棟1樓夾層 蔓延擴散,並致地板磁磚爆裂發出聲響,當時恰未待在其所 居住之附圖二所示北棟1樓夾層S2房間、正在北棟外面東側 而背對北棟滑手機之杜0宜(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聽聞異聲回頭發現北棟1樓之走道及玄關起火燃燒,隨 即大呼失火,且以臉盆裝水欲撲滅火勢,然火勢仍無法撲滅 而繼續延燒,並造成:
㈠北棟1樓走道之天花板嚴重燒穿、燒失、碳化,牆面鐵皮變形 、變色;同棟1樓玄關之天花板燒穿、燒失、碳化,牆面鐵 皮變形、變色,通往夾層之樓梯大部分燒失,物品受燒碳化 ,地板磁磚爆裂;同棟1樓房間有天花板燒失、燒細、碳化 ,牆面鐵皮變形、變色,窗框碳化、燒熔、燒失,窗扇燒熔 、燒失、玻璃破裂掉落,門扇、門框燒熔、燒失、掉落,內 部擺設物品燒熔、燒失;同棟1樓夾層走道之天花板燒穿、 燒失、碳化、鐵皮變形鬆脫,牆面變形、變色、鏽蝕,木質 地板燒穿、燒細、燒失、碳化;同棟1樓夾層玄關之天花板 之鐵皮嚴重變形、變色、鏽蝕及向下垂落,牆面嚴重變形、 變色、鏽蝕,木質地板燒穿、燒失、燒細、碳化;同棟1樓 夾層房間則有天花板及牆面燒白、變色、煙燻、碳粒子附著 ,內部擺設物品部分燒失、燻黑、碳化等情形,導致供人居 住之住宅使用的北棟,因重要構成部分之1樓及1樓夾層,均 遭本件火災之燃燒,結構損壞而完全喪失其原本可供生活起 居使用之效用,達到無法供正常居住使用之燒燬程度。 ㈡在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N5房間睡覺之辛○○、辰○○,聽見外面聲 響而驚醒,二人即衝出房間,沿尚未著火之位置而從位在北 棟1樓東邊之出口逃出;在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N4房間睡覺之 丙○○,聽到外面聲響而驚醒,並因火勢阻擋無法打開房門進 入走道,遂捲著棉被撞破房間北邊之紗窗衝出逃生;在附圖
一所示北棟1樓N3房間睡覺之壬○○、林0恩(0年0月0日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聽到外面聲響而驚醒,並因無法打開 房門及煙霧進入房內,二人遂打破房間北邊之紗窗爬出而逃 生;在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S3房間睡覺之丁○○,聽到外面聲 響而驚醒,並因走道上之大火及濃煙而無法從走道離開,而 在差一點被嗆昏之下,拿運動外套掩住口鼻、推掉房間之紗 窗爬出而逃生;在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S5房間睡覺之乙○○, 聽到外面聲響而驚醒,沿尚未著火之位置而從位在北棟1樓 東邊之出口逃出;在附圖二所示北棟1樓夾層S1房間準備就 寢之寅○○,因聽到外面聲響,並發現濃煙從夾層樓梯口擴散 上來,即至附圖二所示北棟1樓夾層N2房間通知在該房間準 備就寢之卯○○一同離開,然二人因夾層樓梯處已濃煙密布且 溫度很高而無法下樓,二人遂折回衝至北棟1樓夾層走道西 邊之窗戶處,打開而跳窗逃生。
㈢附圖二所示北棟1樓夾層S5房間之住戶子○○及戊○○、N2房間之 住戶甲○○及午○○、N4房間之住戶巳○○、N5房間之住戶己○○, 在各自居住之房間內,均遭本件火災造成全身燒傷並因而窒 息死亡;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S2房間之住戶癸○○,雖經消防 人員到場搶救送醫,仍因本件火災造成全身、呼吸道燒灼傷 並因而窒息死亡。
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於108年12月14日1時22分26 秒許,接獲不願具名人士以行動電話撥打110報案陳稱於前 輩堂發生火災,經指派警員於同日1時29分11秒到達火災現 場,現場已呈現一片火海。嗣在放火後即行走離開前輩堂之 曾文彥,因遭火勢波及燒傷之雙腳小腿疼痛難耐,遂於當天 1時24分41秒許,在附圖三所示「犯嫌遭發現地點」,使用 其持用的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110報案電話求援,並 於求援過程中陳稱「...就是我去縱火呀,不幸燒到我自己. ..我想要被判死刑,結果去縱火,燒到我自己,我真的快死 了,請員警趕快過來,我腳很痛...」,表明自己是縱火犯 (曾文彥報案的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警員王柏清、曾俊誠據報至附圖三「犯 嫌遭發現地點」,曾文彥遂向到場之警員坦承放火行為之過 程情節,並交出其所有供實行本件犯行使用之「○○檳榔」打 火機、預備供實行本件犯行使用之備用打火機,而自首,警 員乃於108年12月14日1時37分許予以逮捕,並扣得前開打火 機2具(曾文彥自首部分,本院審酌後未依刑法第62條規定 給予減刑,然仍應列入刑法第57條犯後態度的考量,詳下述 )。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偵辦、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檢察官就本件殺人未遂犯行部分之被害人,當庭補充起訴書 所漏列之居住於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S3房間之丁○○,被告及 辯護人當庭表示沒有意見(原審卷一第188頁、第442頁), 此部分雖未據起訴書起訴,惟因與其他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 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於原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於本院則表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本院卷一第210頁以下、第366頁、本院卷二第46、47 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 或不當取證或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過 程坦承不諱(偵一卷第13至14頁、第81至89頁。聲羈卷第18 頁。偵二卷第151至154頁。原審卷一第38頁、第62-1頁、第 188頁、第325頁。原審卷二第12頁、第322頁、第343頁。本 院卷一第209頁、本院卷二第87頁),且查: ㈠被告搭乘000-0000號計程車及購買汽油前往前輩堂北棟過程 :
⒈000-0000號車駕駛陳宏昇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證稱: 被告於108年12月13日11時50分許以統一超商之I-bon系統呼 叫台灣大車隊的計程車,我接單就於同年月14日0時多一點 至位於臺南市仁德區○○鐵軌旁之統一超商搭載被告,被告一 上車就說要去附近的五金百貨店及軍用品店,我表示軍用品 店在大半夜怎會有開,被告就叫我用Google搜尋附近的五金 百貨店,我就開至最近之小北百貨○○店,被告說要下車買東 西而叫我等他,之後被告拿了2個空的塑膠桶上車而要我載 他去附近的加油站,我載被告至中油○○路加油站,被告獨自 提上開2個空的塑膠桶至加油站的第二島,將2個塑膠桶加滿 汽油之後要上車,我有拿塑膠袋給被告包好再拿上車,被告 並要求我載他至臺南市玉井區的○○○○附近再報路,我有問被 告買汽油的用途,被告只說沒有,我再問是汽車還是機車沒 油、不然怎麼要加這麼多汽油,被告並未回答,然後我一路 開到○○○○,依被告指引再開到附圖三所示前輩堂,在要進入 前輩堂之斜坡前方的產業道路停車,被告給付車資並自行提 著前開加滿汽油的2個塑膠桶下車走上斜坡,我就開車迴轉 離開而返回住處等語(警卷第57至65頁,偵一卷第131至137
頁)。
⒉小北百貨○○店之店員王怡婷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證稱:我於108 年12月14日0時至同日8時30分止,有在小北百貨○○店擔任會 計收銀工作,被告曾於當日0時22分許在小北百貨○○店購物 ,並由我結帳開立發票等語(警卷第53至55頁)。 ⒊此外,並有000-0000號於108年12月14日之行車路線圖3張( 警卷第249至253頁),被告於108年12月14日0時22分許以80 元在小北百貨○○店購買均為5公升之塑膠油桶2個之現場照片 2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發票翻拍照片1張(見 警卷第217頁、第219頁),被告在中油○○路加油站請加油站 員工將上開購買之塑膠油桶2個注滿汽油,而於108年12月14 日0時26分許以264元購得10公升汽油之中油○○路加油站現場 照片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購買汽油之發票翻 拍照片1張(警卷第259頁上方、第273頁,偵一卷第103頁) ,Google街景圖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63頁下方,景象為前 輩堂入口與附圖三所示產業道路交接之斜坡),及臺三線○○ 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9張可參(偵一卷第337至34 1頁上方,拍攝範圍即附圖三所示臺3線○○路與前往前輩堂之 產業道路的交岔路口)。
㈡本件北棟1樓及同棟1樓夾層發生之火災,係被告攜帶上揭注 滿汽油之塑膠油桶,潑灑汽油點燃縱火:
⒈被告坦承稱:我知道汽油屬於易燃物,只要有火星就可讓汽 油爆炸而具有強大的的延燒力,且我因曾在北棟1樓夾層住 過,非常清楚北棟1樓及同棟1樓夾層之牆面、地板、隔間均 為木質裝潢結構,在北棟1樓潑灑汽油點燃,將會造成延燒 北棟1樓及同棟1樓夾層之火災,且北棟1樓及同棟1樓夾層係 靠附圖一、二所示1樓玄關旁、同棟1樓夾層玄關旁之樓梯出 入口進出,並無通往同棟2樓之樓梯,在同棟1樓夾層之人須 從上開樓梯下至1樓始得離開,而同棟1樓起火的話,同棟1 樓夾層之人不能直接下樓而只能從類似陽台的地方跳樓逃生 ,又北棟1樓及同棟1樓夾層之房間均為會導熱之鋁製房門, 房間之紗窗也不易徒手破壞,所以我就本於在前開供北棟1 樓及同棟1樓夾層進出之出入口,放火堵死該逃生要道,並 使房間之住戶無法摸會導熱之鋁製房門門把、破壞房間之紗 窗又需要時間,就會因此直接嗆死在裡面,而據以殺害他們 的計畫,持前揭均為5公升且均注滿汽油之塑膠油桶2個,在 附圖一所示北棟1樓內,先持1個塑膠油桶沿西邊走道由西向 東、邊走邊潑灑至北棟1樓玄關完畢,再將另1個塑膠油桶之 汽油均潑灑於北棟1樓樓梯附近之後,為怕燒到自己而先退 後距離4步,取出「○○檳榔」打火機點燃隨身攜帶之衛生紙
,將著火之衛生紙丟向上開潑灑之汽油,瞬間碰的一聲引燃 火勢,雙腳並遭大火波及燒傷後,即離開前輩堂徒步行走至 附圖三所示「犯嫌遭發現地點」,嗣於該處為警逮捕等語。 ⒉被告在附圖三所示「犯嫌遭發現地點」為警逮捕時,除扣得 上開供放火使用之「○○檳榔」打火機及備用打火機,以及被 告雙腳小腿部位確有遭火燒及造成之三級燒燙傷並因而送至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治療外,被告 所著之白色短袖上衣1件、白色長袖上衣1件、藍色短褲1件 、內褲1件及藍白拖鞋1雙,經氣相層析質譜儀以質譜分析法 進行鑑定,結果均檢出有汽油類易燃液體成份等情,有逮捕 被告之現場照片5張(偵一卷第41至45頁)、奇美醫院108年 12月26日(108)奇醫字第5350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偵一卷 第475至491頁)、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證物鑑定報告(鑑定案 件編號協字第G19L17-1號,警卷第275頁),及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各2份及扣案物照片8張可 憑(警卷第7至11頁、第13至17頁、第259頁下方至267頁上 方)。
⒊依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13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針對本件火災原因之鑑定意見,研判係 「人為縱火-易燃液體」引發火災:
⑴起火處研判在「北棟1樓之玄關及臨西邊走道附近處」: ①北棟3樓大廳佛堂、玄關、N3房間天花板、牆面、地板木質裝 潢及內部擺設物品清晰可辨識沒有受燒的情形,明顯未受到 火災的影響,顯示本區域非起火處。
②北棟2樓交誼廳、玄關、N3房間、S3房間的天花板、牆面、地 板木質裝潢及內部擺設物品清晰可辨識沒有受燒的情形,明 顯未受到火災的影響,顯示本區域非起火處。
③前輩堂1樓中庭之受燒範圍僅侷限於北邊牆面之窗戶表面燒失 、碳化,窗扇玻璃部分破裂的情形,顯示本區域非起火處。 ④北棟1樓夾層(即附圖二所示之北棟):
A 經勘查受燒後之狀況:
❶S1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燒白、變色,內部擺設 床舖、電腦桌及桌子受燒後表面碳化、部分燒失。 ❷S2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臨東邊表面有部分燒白、變 色,西邊及南邊表面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內部擺設床舖 、桌子有受燒後表面燒失、碳化,床上棉被色澤尚可辨識 。
❸S3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 內部擺設物品受燒後表面燒失、碳化而不易辨識,窗框表 面碳化,窗扇玻璃破裂掉落床舖。
❹S4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 內部擺設床舖受燒後表面燒失、碳化而不易辨識,窗框表 面碳化,窗扇玻璃破裂掉落床舖。
❺S5房間:二名罹難者(即子○○、戊○○)陳屍於床舖旁東邊 附近,女性罹難者頭部朝北臉朝下、外露的腳掌膚色可辨 識、皮膚表面有燻黑、穿著衣服完整、衣服表面有煙燻情 形。
❻N1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碳粒子附著,僅臨西邊 有燒白、變色,內部擺設床舖、桌子及電風扇受燒後表面 碳化、燻黑,下方處物品擺設尚可辨識。
❼N2房間:二名皆為女性之罹難者(即甲○○、午○○)陳屍於 床上,南邊罹難者之頭部朝西南邊、臉朝上、臉及四肢皮 膚表面燻黑有碳粒子附著,穿著衣服完整可辨識,衣服表 面也有燻黑及碳粒子附著。
❽N3房間:牆面受燒後上方處表面碳粒子附著、下方處牆面 色澤尚可辨識,內部擺設物品受燒後表面燒熔、燻黑、碳 化的情形,部分物品尚可辨識。
❾N4房間:一名男性罹難者(即巳○○)陳屍於床上,罹難者 頭部朝西邊臉朝上、外露臉及手掌的表面受燒焦黑、上半 身尚有碳化棉被殘留、右大腿肌肉有爆裂的情形。 ❿N5房間:一名男性罹難者(即己○○)陳屍於床上,罹難者 頭部朝西側臉朝下、頭部及右胸部有掉落物覆蓋,穿著衣 服表面有燻黑碳粒子附著、衣服中段裂開、背部及臀部有 受燒燻黑,雙腳掌及左手臂有受燒焦黑的情形。 ⓫N6房間:天花板、牆面受燒後上方處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 ,下方處牆面色澤尚可辨識,內部擺設物品表面燻黑的情 形。
⓬西邊走道:天花板、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 ,鐵皮變形鬆動,走道木質地板臨玄關處有燒穿、燒失的 情形,臨玄關處有燒穿、燒失特寫的情形。
⓭東邊走道:
●天花板及牆面西邊上方處表面變形、變色,東邊下方處有 煙燻及碳粒子附著的情形,南邊牆面呈現一個由西往東斜 昇火流的燃燒型態。
●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變形、變色,臨玄關處木質地板 燒穿、燒失、碳化的情形,北側牆面形成一個由西往東斜 昇火流的燃燒型態。
●臨玄關處木質地板有燒穿、燒細、燒失、碳化特寫的情 形。
⓮玄關:天花板鐵皮變形、變色有垂落,北邊、西邊及南邊
牆面鐵皮受燒後變形、變色,木質地板燒穿、燒失、碳化 僅角材殘留,臨南邊下方處則有較多雜物殘留。 B 依據上開受燒後之狀況:
❶西邊走道:天花板、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及碳粒子附著 ,鐵皮變形鬆脫,走道臨玄關處有燒穿、燒失、碳化,依 受燒後現場研判木材之殘跡及隔間鐵皮外觀變形、變色鬆 脫,往夾層玄關處受燒後的痕跡有越嚴重的情形,顯示火 流由西往東蔓延的燃燒型態。
❷東邊走道:臨夾層玄關處牆面受燒後表面變形、變色、鏽 蝕,南北兩邊牆面均呈現由東往西斜昇火流的燃燒型態, 顯示火流係由西往東蔓延,並非起火處。
❸玄關:該區天花板表面鐵皮受燒後有嚴重變形、變色、鏽 蝕及向下垂落,夾層玄關內的牆面有嚴重變形、變色、鏽 蝕,夾層木質地板有燒穿、燒失、燒細、碳化而僅角材殘 留,僅臨南邊下方處有較多雜物殘留之情形,顯示該處有 受到高溫劇烈燃燒的情形,但以角材的殘留及鄰近雜物殘 跡,研判本處尚非起火處。
⑤北棟1樓(即附圖一所示之北棟):
A 經勘查受燒後之狀況:
❶S1房間:內部存放的木料、角材僅外觀包裝塑膠受熱收縮 及表面煙燻。
❷S2房間:天花板、牆面受燒後上方處表面有碳粒子附著, 下方處牆面色澤尚可辨識,內部擺設物品尚可辦識、有受 燒後表面燻黑的情形。
❸S3房間:
●木質天花板受燒後表面燒失、燒細、碳化,鐵皮牆面受燒 後表面燻黑、碳粒子附著,窗戶窗框表面燒失、碳化,窗 扇玻璃破裂掉落,內部擺設受燒後表面燒熔、燒失不易辨 識。
●牆面受燒後上方處表面碳粒子附著,中段窗戶柵欄上方處 及門框有燒熔,鐵皮牆面有燒白,門扇受燒後掉落、門扇 上方處有燒熔的情形。
❹S4房間:
●天花板受燒後表面燻黑、碳粒子附著,臨西邊牆面受燒後 變色,內部擺設物品尚可辨識、有受燒後表面燻黑的情 形。
●牆面受燒後上方處鐵皮有變色、燒白,窗戶柵欄臨西側窗 框有燒熔的情形。
❺S5房間:該區天花板、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內部擺放 床舖、棉被、窗帘等物品清晰可辨識。
❻N1房間:天花板、牆面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內部擺放桌 子 、椅子、窗帘等物品清晰可辨識。
❼N2房間:天花板受燒後表面有煙燻,內部擺放床舖、衣服 、枕頭等物品清晰可辨識。
❽N3房間: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煙燻、碳粒子附著,下 方處牆面色澤尚可辨識,內部擺設床舖、衣服受燒後表面 燻黑、碳粒子附著,家電塑料表面燒熔滴落、物品色澤可 辨識,門扇上方處則有燒熔情形。
❾N4房間:牆面鐵皮變形、變色,窗框表面碳化、燒熔、燒 失,窗扇燒熔、燒失、玻璃破裂掉落,門框、門扇上方處 燒熔、燒失,門扇下方處尚有殘留,內部擺設受燒後表面 燒失、碳化不易辨識。
❿浴廁:天花板及牆面受燒後表面燻黑、碳粒子附著,內部 擺放之物品,上方處有表面燻黑及碳粒子附著、下方處可 為辨識。
⓫N5房間(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22頁誤載為「夾層N5房間 」):天花板受燒後表面燻黑、碳粒子附著,內部擺放床 舖、衣服等物品清晰可辨識。
⓬東邊走道:
●天花板角材垂落表面燒失、碳化,牆面鐵皮受燒後變形、 變色,地板有受燒後掉落殘餘物的情形。
●木質天花板受燒後表面燒穿、燒失、燒細、碳化,臨西邊 (玄關附近)有嚴重燒穿、燒失,走道兩側牆面上方處鐵 皮表面有燒白、變色,南邊牆面受燒後形成一個由西往東 斜昇火流的燃燒型態、北邊牆面受燒後形成一個由西往東 斜昇火流的燃燒型態。
⓭西邊走道:
●臨玄關之木質天花板有受燒後燒穿、燒失、碳化之情形, 臨西邊天花板僅角材殘留。
●南邊牆面受燒後臨東邊上方處鐵皮變形、變色,下方處表 面燻黑、碳粒子附著,且形成一個由西往東斜昇火流的燃 燒型態。
⓮玄關:
●地板受燒後有金屬容器、風扇網、鞋架、碳化物及磁磚爆 裂碎片等殘餘物散落物品的情形。
●木質天花板有受燒後燒穿、燒失、碳化之情形,僅臨西南 側有少許天花板殘留,角材大部分殘留、臨北邊有部分燒 失的情形。
●南邊木質天花板燒穿、僅角材殘留、臨西側有部分地板殘 留,牆面受燒後鐵皮變色,室內通往夾層樓梯表面木料大
部分燒失,僅鐵梯殘留、表面呈現燒白的情形。 ●西邊牆面受燒後表面部分燒白、變色,下方處鞋櫃部分燒 失、碳化,鞋櫃碳化物殘跡往東北側散落。 ●北邊牆面受燒後鐵皮變形、變色,臨西側呈現燒白的情 形。
●東邊木質天花板燒穿、僅角材殘留,牆面受燒後鐵皮變 色,室內通往夾層樓梯表面木料大部分燒失,僅鐵梯殘留 表面呈現燒白,內部擺設鞋架表面鏽蝕,冰箱內食物往玄 關掉落而外側北邊上方處呈現金屬原色、下方處則有塗料 殘留的情形。
B 經逐層清理、挖掘:
❶東邊走道:將表層天花板燃燒後掉落物清理,地板磁磚完 整未發現有爆裂的情形。
❷西邊走道:
●將表層天花板燃燒後掉落物清除,發現地板磁磚有爆裂情 形及部分塑膠燒熔物。
●清理、清洗、擦拭地板殘餘物、碳化物後,發現地板磁磚 有爆裂的情形。
❸玄關:
●受燒後臨東邊靠樓梯附近處上層木料碳化物、地板磁磚碎 片殘餘物的情形,裡層僅剩無法辨識之碳化物與破裂磁 磚。
●受燒後臨東邊靠樓梯原木柱子表面有燒失、碳化,樓梯下 方處清理時發現室內拖鞋、電冰箱散熱銅管、紙張及堆放 雜物,表層碳化、燒失,裡層尚可辨識。
●受燒後臨東邊靠樓梯原木柱子表面有燒失、碳化,底部與 地板銜接處可目視其木材表面未受燒。
●受燒後臨東邊樓梯第一個梯階立面腳板有表面燒失、燒 細、碳化的情形,且形成一個由西往東斜昇火流的燃燒型 態,其燒失、碳化相當接近地板面。
●中段處發現受燒後食物殘餘物、清潔用洗髮精、打火機等 物。
●南邊電冰箱附近處,上層係殘留之儲存食物,下層內部有 隔熱材料燒熔的殘跡,底層為電冰箱門扇。 ●西邊鞋櫃附近處,逐層清理時發現地板磁磚有多處爆裂的 情形,有拖鞋殘留物,移除鞋櫃後牆上可清楚辨識牆面的 金屬塗料的情形。
●中段處之地板磁磚有多處爆裂的情形,使用清水沖洗擦拭 地板後,呈現一個帶狀而由玄關中段往西邊走道延伸的爆 裂痕跡。
C 依據上開勘查及逐層清理、挖掘:
❶西邊走道之火災現場照片編號92、93所示區域:該區臨玄 關之木質天花板受燒後表面燒失、燒細、碳化的情形,臨 走道東邊有嚴重燒穿、燒失,且形成一個由東往西斜昇火 流之燃燒型態,走道南邊牆面則形成一個由東往西之斜昇 火流,而顯示火勢係由西邊往東邊蔓延的燃燒型態,本處 亦非起火處。
❷玄關:該區受燒後木質天花板燒穿、燒失、碳化,且依角 材燒失、燒細殘留之情況分析,並比對四周鐵皮牆面表面 變形、變色、鏽蝕之痕跡,清理、挖掘該區內部擺放物品 都有嚴重碳化之情形,顯示該區域均受到火災高溫劇烈燃 燒的情形,且經清理,挖掘、擦拭該區地板殘餘物、碳化 物後,發現地板磁磚有爆裂、地板受到火災高溫劇烈燃燒 之情形,呈現一個帶狀往西邊走道延伸之爆裂痕跡,顯示 火流係由該區向四周蔓延擴散,研判此處為起火處。 ❸西邊走道之火災現場照片編號102至105所示區域:經清理 、清洗、擦拭該區地板殘餘物、碳化物後,發現地板磁磚 有爆裂之情形,顯示該區域均受到火災高溫劇烈燃燒,研 判該區為起火處。
⑥經勘查時逐層清理、挖掘、擦拭北棟1樓玄關及附近處,發現 該區域地板受到火災高溫劇烈燃燒之痕跡,地面磁磚呈現一 個帶狀往西邊走道延伸之爆裂痕跡,顯示火流初期即形成較 大面積之燃燒,而由該區向四周蔓延擴散之情形,且當火勢 向上蔓延,即造成上方處木質樓板嚴重燒穿、燒失,火煙持 續成長時即藉由樓梯間向上與走道向東西兩側蔓延,故研判 本件火災之起火處為「北棟1樓玄關及臨西邊走道附近處」 。
⑵起火原因:
①現場勘查及逐層清理、挖掘起火處時,發現可疑「易燃液體 」引火之跡證,盛裝易燃液體的油桶。再者,起火處附近地 板磁磚受燒後呈現一個帶狀的爆裂痕跡,顯示火流初期即形 成較大面積之燃燒。
②現場跡證鑑定結果:於附圖一所示「採證1」即起火處樓梯附 近地板所採集之塑膠桶底座(即照片編號123、124所示之燒 燬殘留之塑膠桶底座),以及於附圖一所示「採證3」即起 火處下方所採集之吸附物及燃燒後殘餘物,經鑑定均檢出有 汽油類易燃液體成分(參照「火災調查鑑定書」卷第46頁之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③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坦承潑灑汽油縱火並遭火勢燒傷腳部 等語,且其被警方逮捕時,除其身上帶有打火機、購買塑膠
桶及購買汽油之發票,而與現場周圍勘查及起火處清理時發 現可疑「易燃液體」引火之跡證即盛裝易燃液體的油桶相符 外,被告之左右腳小腿有受到火灼傷而為救護人員進行初步 處理包紮。
④比對火災關係人庚○○於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描述:「 北棟1樓的玄關東側樓梯下方擺放電冰箱及放置上樓的鞋子 ,西側則有鞋櫃放置鞋子」、「建築物內沒有放任何化學物 品,易燃性液體或自發性物質」,確認原起火處並無其他造 成火災之火源狀況。
⑤綜合上述,研判本件火災原因為「人為縱火-易燃液體」引發 火災,且被告極可能為本件火災之縱火者。
㈢被告放火之結果:
⒈北棟之1樓及1樓夾層均係裝潢佈設以供生活起居效用之房間 及空間,乃屬供作住宅使用之北棟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構成部 分,而如上開勘查所示,本件火災造成1樓走道之天花板嚴 重燒穿、燒失、碳化,牆面鐵皮變形、變色;1樓玄關之天 花板燒穿、燒失、碳化,牆面鐵皮變形、變色,通往夾層之 樓梯大部分燒失,物品受燒碳化,地板磁磚爆裂;1樓房間 有天花板燒失、燒細、碳化,牆面鐵皮變形、變色,窗框碳 化、燒熔、燒失,窗扇燒熔、燒失、玻璃破裂掉落,門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