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11年度,64號
TCHV,111,抗,64,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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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鍾兆森
相 對 人 王俊憲即俊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㈠債務人王俊憲及其父王忠春不肯出 面出具委託書,致本案陷入膠著。另司法事務官命補正裁判 費之繳款單,限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前繳納,因債務人不 肯出面,故未前往繳納,因情況特殊,懇請再寄1份繳款單 予債權人,以便續辦。㈡本案債務人委託其父王忠春代為處 理債務,又不肯出具委託書,於法不合,因此抗告人懇求撤 回告訴,將本案還原真相。又本案於110年3月22日債務人之 父王忠春代理其出庭和解之時,將原來王俊憲即俊憲工程行 開立之新臺幣(下同)50萬元的甲種支票領回,懇請法院責 令王忠春,將該支票歸還抗告人。抗告人願意退還王忠春開 立之30萬元本票,同時將本案撤銷告訴,還原本案債務真相 ,懇請法院配合辦理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3項規定,當事 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 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 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其立法理由併揭示法院受理 上開第1項之異議時,應依各該事件之規定審理。次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 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定有明文。又就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支付命令之處分 ,雖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當事人得提起異議,該 異議並由該司法事務官所屬一審法院獨任法官審理該異議事 件,惟對於第一審所為之裁定,因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 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蓋債權人仍得更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或提 起訴訟),自不得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抗告(司法院98年3月6



日秘台廳二字第0980006307號函參照)。另按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定 有明文,此為聲請發支付命令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 請發支付命令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 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之聲請不合法,裁定 駁回其聲請。而法院以未補正裁判費而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 聲請者,雖不屬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之範圍,惟依 同條第2項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因不具備法定之聲請要 件或其聲請為無理由而經法院裁定駁回者,概不得聲明不服 ;本諸該意旨,抗告人因未補正裁判費,經法院以其欠缺程 序上合法要件而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亦應有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對於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末按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29條第3項規定,對於裁定 得抗告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抗 告狀之法院,惟此原為訓示規定,訴訟事件得否抗告及抗告 之不變期間,均係基於法律之規定,殊不因法院書記官於裁 定正本上有無記載或其記載是否錯誤,而可變更(最高法院 90年度台抗字第168號裁定意旨參見)。
三、查抗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司法 事務官以110年11月1日110年度司促字第32958號裁定通知抗 告人於5日內補繳系爭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抗告 人,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司促卷第21、23 頁),而抗告人逾期未為補正,依前揭說明,其聲請發支付 命令,自非合法。準此,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抗告人請求不 合法,駁回抗告人之發支付命令聲請(110年度司促字第329 58號),經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亦經原法院裁定駁回(11 1年度事聲字第1號,下稱原裁定),揆之前揭說明,抗告人 對原裁定即不得聲明不服。原裁定雖於後方誤載「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然民事事件得 否依抗告方式聲明不服,均係基於法律規定,原裁定上開教 示錯誤並無法使不得抗告事件成為得抗告事件,故抗告人之 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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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