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37號上 訴 人 吳李阿時訴訟代理人 吳建樺 視同上訴人 吳建興 李隆 吳正聰 吳嘉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雅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盛勛 視同上訴人 成兆欽 楊明宗 楊明達 楊明樹 楊美雪 葉楊秀英 施淵琛(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淵琚(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榮豐(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雪芬(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雪芳(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富霖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輝 訴訟代理人 楊昌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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