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蘋果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昱鑫
訴訟代理人 張莉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魏光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僅於書狀中表明請求准予交付本院 111年度上易字第23號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0日開庭之法庭 錄音光碟,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則全然未予敘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難謂適法,不應 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