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沈仲威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泓毅汽車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 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 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甚明。二、聲請人主張:伊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71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惟伊之所有 財產於本件火災中付之一炬,已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本 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因 本件損害賠償訴訟,經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結果,認聲 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 查決定通知書可稽(本院卷第7頁)。又聲請人提起上訴, 依其主張之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 之結果,難認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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