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54號
TPHV,111,聲,54,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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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王俊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建上字第二七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7號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之上訴人,因民國11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筆錄內容涉及上訴第三審之理由,為核對上開言詞辯論期 日之筆錄內容,而有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 上開事件11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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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