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44號
TPHV,111,聲,44,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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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榮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一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1號),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 ,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 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 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再易字第70號判決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並經相對人聲 請強制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76777號 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將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執行不動 產查封程序。其已於同年1月24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為免其財產受查封致權益受損,爰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 行等語,固據提出再審之訴起訴狀為憑。惟查,聲請人所有 之不動產前於110年7月29日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為查封 登記完竣,執行法院係定於111年3月3日至現場履勘等情, 有本院公務電話表、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0年8月3日北 市松地登字第1107010613號函及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 登記完畢通知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5頁)。而聲請人 對於原確定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再易字 第11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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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