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11年度,10號
TPHV,111,再,10,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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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劉瑞蓮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翁耀林鍾家齊張玉雯(下以姓名
稱之)、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智公司)、
中悅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中悅管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68號確定
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再審聲明第二項關於請求中悅管委會應將持有如原確定判決附
表一及附件所列檔案資料(包括電子檔及書面),全部刪除,及
第七項關於請求翁耀林張玉雯、慧智公司與中悅管委會應刊登
道歉聲明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各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4500元,合計9000元(4500元+4500元);第三項關於請求慧智
公司、鍾家齊張玉雯應連帶給付1萬元本息,第四項關於請求
中悅管委會翁耀林鍾家齊張玉雯應連帶給付1萬元本息,
第六項關於請求中悅管委會翁耀林應連帶給付9萬元本息部
分,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萬元(1萬元+1萬元
+9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合計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65
元(9000元+1665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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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