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32號
CTDV,106,司促,9332,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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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32號
債 權 人 朝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季蓮
債 務 人 宏宬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慎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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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宬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