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0號上 訴 人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林正航律師 孫永蔚律師複 代理 人 余明賢律師被 上訴 人 李台銘 吳忠和 楊家瑞 楊榮泉 劉莒光 廖文政 鄭慧英 林月娥 陳正道 陳清添 許健仁 林秀貞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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