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松崗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文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訴訟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王和屏律師 賴彥杰律師被 上訴 人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即臨時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高嘉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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