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333號
TPHV,109,重上,333,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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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垂遠堂

法定代理人 林俊忠
程宏峰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立中即陳俊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瀅如即陳俊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陳玉珠
兼 上一人
監 護 人 林克偉
林克華
被 上訴 人 林咏宜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
雷兆衡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淑雲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連浩盛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連惠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整於
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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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