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33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垂遠堂法定代理人 林俊忠 程宏峰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被 上訴 人 陳立中即陳俊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瀅如即陳俊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陳玉珠兼 上一人 監 護 人 林克偉 林克華 被 上訴 人 林咏宜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 雷兆衡律師被 上訴 人 周淑雲 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連浩盛 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連惠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整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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