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林綉玉
訴訟代理人 李 永 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惠美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會議決議不
成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2
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
,訴請確認上訴人於107年3月24日、同年4月18日召開之股東臨
時會所為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均無效。本院維持第一審所為上
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
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確認系
爭決議均無效之上訴及第一審關於該部分之判決均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0505元。茲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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