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12號
TPHM,111,聲,712,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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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柏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
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柏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柏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 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 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先後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有 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 編號1、3至4),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 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



佐(見本院卷第11頁),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審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 期,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 度聲字第17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及編號3、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 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迭經上訴後,分別 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34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573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編號1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編號2為傷害罪,編號3為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編號4為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 為次數、各罪間之獨立程度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 價其應受非難、矯治程度及刑罰之邊際效應遞減等情,兼衡 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 科之罪合併處罰,依照上開說明,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自毋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四、數罪併罰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 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 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 之各罪,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 ,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 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 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 ,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 法院即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2及3、4所示之罪,雖分別經法院裁判其 應執行刑確定,然編號1、2及編號3、4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 併罰,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 必要,符合「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不受上開 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仍應定其應執行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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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