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35號
TPHM,111,聲,635,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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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蔡章和


陳勝發



呂亦真


謝衛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110年度執字第12129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即「刑事恭請持平法官撤檢方不處 分糾錯判行公益並給執行及偵審全卷與先開庭聽訟不瀆創典 範狀」、「刑事陳報㈠祈陳德民庭長學院長黃水通兼法官就 錯判開庭行闡明由他法官廢判成典範亦送分案開庭狀」。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 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 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 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 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又所謂「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 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 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章和陳勝發、呂亦真、謝衛民 所指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129號刑事 執行事件,係受刑人蔡章和陳勝發、呂亦真、謝衛民因違 反銀行法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4月、3年2月、3年4月(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渠等上訴後經本院109年度金上 訴字第38號(下稱原確定判決)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處有 期徒刑3年4月、3年6月、3年6月、4年2月,渠等不服再提起 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乙節,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 至44、49至50、57至58、70至71頁)。然遍觀上開書狀內容 ,無非係引他案為例,抽象指陳原確定判決違法錯判,而檢 察官不得執行該確定判決,然未敘明本件執行檢察官究有何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另原確 定判決本身有無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屬得否 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 審究。從而,受刑人等徒以原確定判決違法錯判,而檢察官 不得執行該確定判決為由,聲明異議,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至上開書狀首頁雖均記載「代理人莊榮兆」等語,惟迄至 本院裁定時止,受刑人等均未提出委任書狀,無從遽認該人 為受刑人等之代理人,爰不於當事人欄記載之,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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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