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34號
TPHM,111,聲,634,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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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簡天賢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執字第6235號之1、
第1842號之1、109年執更字第4652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簡天賢因毒品案件 ,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6年8月,後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但又收到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3年6月、9月、2年10 月之指揮書,合計7年1月,是依法聲明異議,請檢察署查明 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 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 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又該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 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 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犯毒品等4罪,所受之宣告刑(2年8 月、6月【曾定應執行2年10月】、9月、3年6月),經本院 以110年度聲字第40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後 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駁回抗告確定,該案雖已確 定,但尚未送執行,經本院電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科 承辦股(癸股),該股表示待本院將該案送執行,才會依最 高法院上開裁定換發執行指揮書,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 憑,則聲明異議人所指案由欄所示之執行指揮書,尚非本院 重新定刑後之確定結果,如將來檢察官未依該確定之定刑裁 定換發指揮書,才有執行指揮違法之問題,是聲明異議人容 有誤會,其不服前揭執行指揮,尚非有理。
四、綜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揭執行指揮書,並非最



終本院重新定刑之確定結果,僅係該署收到重新定刑確定裁 定前,依現有確定裁判執行之狀態,依據首揭說明,仍於法 有據,尚難認其指揮有何違法。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 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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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