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國京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8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國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 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 、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35號吸食毒品及竊盜等罪、臺灣 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229號毒品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 訴字第835號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上訴字957號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 訴字第5195號強盜等案件,受刑人所犯各罪刑期總和與法院 所定之應執行刑均差距甚多,可供參酌。
㈡、抗告人明白犯罪行為實屬自食惡果,然定刑結果達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刑,請鈞院給予抗告人一個合理公平、公正之裁定 ,給予改過向上的機會,不致浪費青春在監獄虛度,以挽救 破碎家庭,並返家克盡為人子女應盡之孝道等語。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 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 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 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 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 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 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 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
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 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 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 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 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 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 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 ,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 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5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聲請書附表編號4至9 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案號」及原裁定附表編號11之「 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 11所示之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故於本院宣示判決時即 已確定,聲請書附表編號11之記載並無錯誤,原裁定誤予更 正,尚有誤會),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抗告人並已請求就附表所示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見執聲卷第3頁), 從而原審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各該刑期及曾定應執行刑總 和之限制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並未逾 越刑法第51條第5項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 內部界限,且有再給予折扣,當屬法院於個案中之職權行使 ,要與公平正義原則、比例原則均屬無違,並無違法或不當 之處。抗告人雖執前詞抗告,惟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在於給予受刑人不 當利益,本案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原刑期總和逾有期徒刑 15年,經附表編號1至12及編號13至14部分各合併定應執行 刑後,合計僅為有期徒刑8年4月,已較原先刑期總和大幅降 低,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更僅為有期徒刑7年10月,已再 寬減達6月之多,顯已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屬相同類型之施 用、持有毒品暨轉讓禁藥罪,手段、動機及目的相類,責任 非難重複性高,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後予以大幅扣減 ;又個案情節不同,抗告人所舉他案,尚難比附援引,亦無 拘束其他法院裁量權自由行使之效力,抗告人據此請求本院 更定應執行刑,自非可採。綜上,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之 處,抗告人徒憑己意,任執與原裁定無關之他案為據,指摘
原裁定不當,請求重新從輕定其應執行刑而提起抗告,其抗 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月23日 108年1月23日至24日 108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72號、108年度偵字第1718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72號、108年度偵字第1718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72號、108年度偵字第171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6日 108年11月6日 108年11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1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1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18號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13日 107年12月11日 108年2月25日 107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379號、第6234號、第705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2號、第196號、第109號、第1416號、第1418號、第1590號、108年度偵字第1597號、第63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3號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3罪) 有期徒刑5月(5罪) 有期徒刑6月(5罪)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4日 107年9月23日 107年12月11日 107年11月1日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6日 108年1月6日晚間11時51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108年3月10日 107年11月2日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9日 108年1月6日晚間11時51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108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379號、第6234號、第705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2號、第196號、第109號、第1416號、第1418號、第1590號、108年度偵字第1597號、第63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3號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毁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27日 108年4月17日 108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21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45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4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30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3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30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49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191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190號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編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5罪) 犯罪日期 108年4月9日 107年10月間某日 107年10月間某日 107年12月間某日 108年3月間某日 108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3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5日 110年5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06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061號 編號13、1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