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3033號
TPHM,110,上訴,3033,202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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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03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EDA VIRGILIO JR RUMBAOA (中文名:艾德




選任辯護人 王雅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EDA VIRGILIO JR RUMBAOA (中文名:艾德)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EDA VIRGILIO JR RUMBAOA (中文名:艾德; 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訊問後,否認犯行 ,然依照卷內證據所示,被告罪刑重大,原審量刑有期徒刑 5年6月亦非輕微,且被告為外國人,本件詐欺款項亦輾轉匯 往國外帳戶,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依照原審認定被告共 有18次詐欺犯行,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可能,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 之規定,於110年10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11年1月4日 延長羈押2月。
二、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11年2月17日訊 問被告後(見本院卷第329頁),經勾稽本案相關證據資料 ,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而被告乃外籍移工,相關人頭帳戶申設者或詐欺款項提領者 亦多為外籍人士,且詐欺之款項依被告供述均依指示匯款至 外國帳戶,涉外程度甚高,顯見涉案人士與境外不法集團有 相當之接觸,又原審量處之刑責非輕,復經聲請併辦審理, 被告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均否認犯罪,得以預期被告躲避罪 刑之可能性極高,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本案犯行共 18次,乃是密接於109年10月至12月間發生,行為手段相似 ,而被告所供之上游成員亦均仍於境外,所得財物非微,誘 因甚大,且由卷存被告與相關人頭帳戶提領者間之對話紀錄 顯示,被告明知可能遭銀行或警局質疑從事詐欺犯罪,猶指 示該提領者回應方式,實有漠視法規約束執意施行犯罪之舉 措,倘未予羈押,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疑慮。準此,本



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依被告所述身體狀況等情節,本件 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且斟酌被告犯罪情 節,及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刑罰權遂行之 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本院認對 被告為羈押處分乃合乎比例原則,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 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 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第2次延長羈押2 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陳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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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