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7號
ULDV,111,重訴,7,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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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賴永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江淑真(即陳忠慶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江淑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4,8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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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