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日商三井住友建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近藤重敏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莊凱閔律師
林廷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碁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143,996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模具所
得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 台灣公司情報網